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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带息商业汇票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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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如果背书人转让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票据的承兑人(银行)会垫付款项,所以对于被背书人不涉及追索的问题;如果背书人转让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被背书人就会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索要票据款项,这对于背书人来说,则形成一项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该或有事项存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则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被背书人收到商业汇票时,是以票据的到期值为计价基础出售商品物资,对于将来应收到的票据利息,先暂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待将来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再冲减“财务费用”账户的余额,具体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票据利息)

银行存款(差额;可能在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提利息或者收到利息时,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二、例析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双方的账务处理

例:甲公司20×1年9月1日,因销售商品收到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5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甲公司按月为票据计提利息。20×1年11月15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差额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收支。乙公司按月为票据计提利息。

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带息商业汇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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