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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编辑:sx_wangha

2014-03-28

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已经引起了政府决策层,广大民众以及海内外舆论的高度重视。2011年,审计署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的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公告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2万亿。 2013年6月,审计署再次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可见,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在今后的若干年中,都将成为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宏观经济决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笔者结合2011年参与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实践经验和体会,从审计的视角出发,谈一些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体会和建议。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构成及产生原因分析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错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错位,是政府地债形成的重要原因。目前关于各级政府之间事权责任的界定,相关法律也只有原则性划分,不够清晰、合理,地方政府面临权小事大的局面,地方财政压力逐年加大,导致需要通过不断举债来弥补资金来源的缺口。事权与财权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财政分税制改革延续到今天的。

(二)地方政府目标考核

我国长期以来过分注重用GDP来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地方政府在短期内需要依靠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投资项目或通过直接干预企业活动等措施来直接拉动本地区经济增长,导致地方财政支出上升,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就形成了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迫切需求。而另一方面,这种考核机制导致部分地方官员形成了不正确的政绩观,造成行为短期化,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通过“土地财政”和举债进行大规模建设。

(三)债务软约束

我国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列财政赤字。地方政府也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在实践中,该条法律对政府部门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地方政府注册成立各种类型的投资公司,形成了数量惊人的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这类平台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现有法律没有对此类行为没有严格或明确的约束。地方政府通常利用掌握本地区各种资源的优势,运用各种手段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施加压力,突破法律限制,造成地方政府性债务软约束。

二、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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