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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腾五晓、加藤孝明和小出野三位学者在《日本灾害对策体制》 一书中研究日本灾害发生原因和机理的同时,对日本防灾法律制度、日本防灾规划体系、日本灾害应及对策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对我国地质灾害政策法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顾平和郭履灿在《日本和美国为减轻地震灾害与预报地震而立法》一文中,对日本和美国地震灾害与预报地震灾害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学者林家彬 在《阪神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及其启示》一文中都对日本阪神大地震灾后重建机构设置和立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应松年教授在中国减灾记者对他的采访中表明了单行法的困惑,我国在制定《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立法模式上都是一事一法为特点,即一个灾种由一部法律做出规定,一部法律又由一个部门来执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一方面,一旦出现新的灾种,应对工作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另一方面,过度强调部门应对、专业分工,与灾害管理的统一领导。
顾林生和廖钧权两位学者分别在《地震灾后的立法深意》和《一次特例立法的示范意义》这两篇文章中,通过对汶川地震发生后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分析,说明了我国地质灾害后立法的重要性。
李妍辉在《论美国次生环境灾害的管理体系及法制保障》一文中,谈到灾害的发生必然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危害,美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灾害是社会问题,管理灾害可以依靠社会法学方法,用法律对灾害问题进行调整,并在文中对美国破坏性地震的立法情况作了概括分析。
与综合协调原则背道而驰,尤其在应对复合型巨灾时会给救灾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合理性评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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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地质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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