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4-11-27
2、“私人(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私人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包括独立经营的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服务,其服务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为农业提供服务的私人公司,不仅在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运行状况,成为调节农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的“指示器”,使得农业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基于高度的专业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由不同行业所组成的农业物流供应链供销一体化体系,通过后向一体化(主要是农用物资供应商与农场主的结合)与前向一体化(主要是农场主与农产品销售商的结合)为农业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各种服务,在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国家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农业合作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合作组织系统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医疗保健、住房、植保、灌溉、家畜品种改良等方面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全方位的服务性质,其宗旨是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服务,其服务内容以流通领域的生产要素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和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服务为主,重点是产前和产后服务,同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着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第二类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其运作遵循使用权拥有、使用者控制、谁光顾谁得利三个原则;第三类是以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主要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
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相差甚远。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国内外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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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林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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