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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称帝后,主张“事皆决于法”,[1]从而高扬起“法治主义”的大旗,以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主义也是个十分诱人的主张,而法制社会更是今人努力在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境界。难道在几千年前,这位极权皇帝就已经实行了法治主义吗?到底什么是法治主义?秦始皇搞的“事皆决于法”是否是法治主义?这对于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将不无益处。
一
要想搞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中国法律的起源谈起,否则就很难正确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特定内涵。
说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况。就中华法系而言,它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特殊产物,所以,我们的“法”的概念和内容无处不打上这种文化的印记。
在战国以前,中国社会本无“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会,确切地说在“五帝”时代,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是“德”。古书上说:“五帝用德化”[2];“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3],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原始社会结束后,到了原生态的国家夏、商、周时代,“礼”代替了“德”,并且逐渐形成了“以礼治国”的重要原则。“礼”为什么在此时能够代替“德”来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呢?古人对此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叫做“大人世及以为礼”[4]。从这句话所透露出来的消息看,它无疑在暗示“礼”起源于国家出现之后、为了保证权力私有的世袭制。我们觉得这种解释是非常符合历史实际情况的。
从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具体地说是从夏代到春秋时代),“礼”作为国家出现后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我们说,“礼”与“法”却有本质的不同,对这点古人区别得极为清楚。古人就此阐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表面看去,虽然二者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但“礼”更强调对人的行为动机的限制;而“法”则更强调对人的行为结果的限制。所以,前者讲究教化的作用和行为主体的自律,而后者则是国家对行为主体所施行的社会性强制措施。因此,“礼”与其说它近似于“法”,还不如说它更近似于“德”这种伦理范畴。历史证明,“礼”确实源于原始的“德”,但它在扬弃了原始的“德”的某些内容之后,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阶级内容,并且将其置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上。夏、商、周三代所以被称为“礼治社会“的原因就在这里。
人们也许会问,难道在夏、商、周那样的国家中就没有类似法律的强制手段吗?那倒并非如此,相反,在以阶级压迫为内容的国家中,没有法律这种强制手段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国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条一个血缘族团征服另一些血缘族团的道路,它与希腊那种由原始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相互斗争,最后由氏族平民取得胜利而形成的民主国家是不同的。希腊人强调的是“宪法”及其“宪法”下人的权利,而我们最初的国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强加给被征服者头上的种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手段,我们对这种惩罚手段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刑”。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6]不过,在夏、商、周时代由于大致坚持“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7]的原则,所以“法”,或者更正确地说“刑”,从理论上讲并未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工具。然而,一个惯于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迟早会将压迫他人的手段强加在自己人的头上。按之史实,仅在西周时代,统治者就大肆宣扬“明德慎罚”[8],忙于抛出“九刑”、“吕刑”来“威民”,这不是很说明问题吗?在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从它出现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为目的的,而仅仅是一种对人的惩罚手段。
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礼坏乐崩”的巨变。在这场巨变中,传统的“礼”再也无力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了,于是社会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状态。在血与火的熬炼中,人们不约而同地在思索着一个问题:如何重建社会的有序性?为此,在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个学派竞相抛出这方面的主张。其中法家学派所提供的一套有关这方面的理论引起了秦国的专制君王,诸如秦孝公以及后来的秦始皇的特别兴趣。法家理论的出发点是“暴力万能论”和“君权绝对论”。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这一学派力倡将过去作为“礼”的辅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主导地位,用以代替渐趋失灵的“礼”。法家人物把经过他们改造过的“刑”称之为“法”。这种“法”虽然也不遗余力地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9],但它决不是宪法、私法,而是适应战国时代那种战争状态的军法和刑法,一句话,是专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实现国家意志的唯一工具,可见,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渗透着令人畏惧的血腥气。
二
我们说过,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然而却又“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0]难道秦始皇的思维发生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否,对于秦始皇及其追随者来说,这二者之间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简直就是统一的。因为秦始皇自认为他就是“法”的化身。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还是执政者,总之,他代表三位一体的国家意志。所以,“事皆决于法”还是“事皆决于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随者看来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没有任何区别。对他来讲,“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两者毫无对立可言。我们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真正地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秦始皇所以能够走上“法治主义”的道路,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对战国时代的特殊情况考察后,我们得知,虽然当时诸子百家提出形形色色的政治学说,但到了战国晚期,“七雄”之间白热化的厮杀清楚地告诉人们:只有“法治主义”可以救乱世。因此在这时,“法治主义”几乎成为一股压倒一切的强劲的社会思潮,即使是以宏扬“仁义”为己任的儒家思想大师荀况也公然将“法治主义”塞进自己的学说中,以此来迎合时代的需要。至于他的高足弟子韩非和李斯的弃儒投法,就更能说明这个时代的风气了。秦始皇沐浴在这样的时代气氛中,自然要受到这种时代风气的熏陶。
此外,在战国“七雄”之间长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国最终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这种优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局。而这种优势地位则明显地标志着秦国自秦孝公以来的“法治主义”的胜利。史册有证,秦自孝公以后的历代君主,几乎都是“法治主义”者。这种传统的形成并非因为秦国的君主代代都是天生的“法治主义”者,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商鞅变法使“法治主义”在秦国扎下了深深的根,在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牢固稳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这套制度制约了、支配了秦国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为,使他们无法偏离秦国既定的“法治主义”的轨道。
不过,在这里我们也决不能忽视人的个性,特别是握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王的个性对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如果历史的进程可以假设的话,我们设想秦始皇的生父吕不韦当了秦国的国君(完全有这种可能),统一后的天下能否出现像秦始皇治下的那种暗无天日的情况?我们说,肯定不能。我们从反映吕不韦政治思想的《吕氏春秋》中了解到,吕不韦积极倡导、实行开明君主专制,反对严刑酷法,允许思想的自由化和多元化,试图实行分权制……这些主张基本上是与秦始皇的政治思维针锋相对的。问题是在公元前221年,并不是吕不韦成了大秦帝国的皇帝,而是他的私生子秦始皇。
验之史实,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秦始皇与吕不韦的人格形成过程是有所不同的,秦始皇从年轻时代起就被秦国的特殊的文化环境熏陶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家人物,从而表现出极强的“法治主义”精神,他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家理论,对法家大师韩非钦佩得五体投地,四处网罗各国的法家人物,坚决按照法家的“君主极权论”和“暴力万能论”来建构新国家的模型,坚决推行武力统一中国的铁血政策。这些表现除了到秦国的“法治”传统中寻找根据之外,我们也决不能忽视秦始皇本人的人格力量。中国特色的“法治”往往需要一个铁碗人物,一个政治、军事强人!在国人看来,一个平易近人、感情丰富,或者一个慈悲为怀、懦弱无能的君王,根本无从承担起推行“法治”的重任。秦始皇恰恰不是这类君王!少年时代苦难的经历,扭曲的家庭生活,父亲、母亲给他的尊严蒙上的耻辱,过早地对宫廷深处尔虞我诈的内幕的了解和把握,……凡此种种,都必然促使他不再相信人的善良和人的诚实。这样,也就使他很自然地向荀子、韩非的“人性恶”的说教靠拢,使他眼中的人际关系除了“利”、“害”二字之外,别无他物。父亲为了活命可弃他而不顾,母亲为了寻欢作乐可让他蒙羞受辱,更何况他人了!他的心态在自卑中严重失衡,他的理智在磨难中逐渐成熟。失衡的心态渴望平衡,理智就给他指出一条唯一可行之路,那就是孜孜不倦地追求绝对权力,那就是要冷酷无情地奴役他人。他认为只有如此,才能补偿自己精神上的惨痛损失。所以,他从很早的青年时代起,就迫使自己感情的琴弦停止颤动,就与“严而少恩”[11]的法家理论一拍既合。于是,秦始皇冷血冰心般的个性与时代的需求终于找到了最佳结合点。
进一步讲,对秦始皇来说,他所以无限钟情于“法治主义”,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义”看成是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占有欲、权势欲的最充分的表现。而这种“法治主义”在他后来荡平群雄的统一战争中,也确实十分奏效,况且这次旷古未有的“奇功”又给予他以极大的心理满足。从而使他更加深信,“法治主义”是万能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既然强大的宿敌都能在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下摧眉折腰、俯首称臣,那么,千百万手无寸铁的黎民百姓又何足道哉!所以秦帝国建立之后,秦始皇决心把他的“法治主义”在天下全面铺开,以便用这个冷酷无情的武器,随心所欲地驱使天下人为满足他的个人意志服务。
问题是,在秦始皇的眼中,“法治主义”何以会有如此令人慑服的威力呢?
那是他认为,“法治主义”的最大威力就在于它的“重刑主义”。在统一天下之后,他之所以刻不容缓地把“专任刑罚”定为秦帝国处理国家事物的指导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不过,“重刑主义”并非是秦始皇的专利,它实际上早就是构成法家学说的一根重要的理论支柱。商鞅很早就倡导过“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2]的政治主张。所谓“重刑主义”,就是轻罪重罚,就是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驱使民众就统治阶级之范。但我们也必须指出,第一,商鞅在主张“重刑”之外,还补之以“厚赏”。第二,商鞅在主张“重刑”的同时,还没有忘记“重刑”的道义的基础,即“去刑”。不过,商鞅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很快就发生了形变,他的“重罚厚赏”逐渐演变成“重罚轻赏”。到了秦国统一中国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导师韩非已经在极力鼓吹“重罚少赏”了。他说:“重罚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13]他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在这里,韩非无非是在坚持恩威并施的“赏罚论”的前提下,把法家学说的重点有意转移到突出“罚”的作用上。可韩非毕竟是个理性主义者,为此,他也曾警告说:“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14]也就是说,无论赏罚都要有个合理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赏罚就会失去它的作用。可惜的是,在韩非建构的君主极权理论中,这种合理的声音非常微弱,以至于完全被秦始皇忽略了。“重刑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义基础,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抛到九霄云外。秦始皇既不主张“以刑去刑”,也不主张“重刑厚赏”或“重刑少赏”,而是主张“专任刑罚”的“重刑不赏”!这种极端思想被秦始皇的政治设计师李斯表达得淋漓尽致,他说:“名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15]我们从“法治主义”在秦国异化的轨迹中不难看到,“法治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已经完全偏离了它“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16]的初衷,而成为独裁者秦始皇“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