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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10-30

3.人员不稳定。人员状况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主办者或管理者。民办园(所)的创办者多为离退休干部教师,限于年龄、精力、财力等因素,家族式家长式管理居多,并且办园的持续性稳定性较差;二是教师。教师是教育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机构中从教者的待遇、福利、职称等尚无具体规定,民办园(所)很难吸收高水平教师,即时吸引一时,也难保长远。三是生源。生源是决定民办园(所)办学质量的关键问题。由于政策、条件、收费等因素,家长一般以公办园(所)为首选,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民办园(所)的发展。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竞争?

可见,我国民办幼儿教育虽历经10余年,取得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问题确实不少,有些甚至是关键性的。这些问题不搞清、不识别,就难以促进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难在何处?就难在既为“外患”包围,又为“内忧”侵扰!

三、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是理清思路,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的多管齐下、齐头并进

毫无疑问,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在积极减少“外患”的同时,努力消除“内忧”。现在“外患”已辩,“内忧”已明,就看如何“施治”——祛“三患”,除“三忧”了。我们认为,在“对症下药”之前,还必须首先解决思路问题.即解决宏观上的发展战略、中观上的法制规范、微观上的经营机制问题。本文关注的正是这些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幼儿教育基本是由国家(或集体)“独家”经营的。民办幼儿教育作为一个新事物,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引起一些争论,有分歧是正常的。关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宏观战略上有两种重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办园(所)发展速度过快,特别是近年来呈迅猛发展之势,对一些地区的公办园(所)造成一定的冲击,要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就应严格控制民办园(所)的扩展;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还是从挖掘幼儿园(所)潜力、提高幼儿园(所)效益方面,都应该更新观念,加快发展我国的民办幼儿教育。

事物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既不应徘徊不前,也不应操之过急。应当实事求是,保持适度均衡发展。适度是因为观念的转变、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教育资源的增加、师资力量的配备、迈向农村道路的开辟,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无所作为,应当根据其内在发展需要及客观条件,顺势而为。均衡,是因为在一些经济富裕地区,民办园(所)已趋饱和,而在一些落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却是供不应求,入园难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所以,应当在中西部地区鼓励投资办园,缓解当地政府兴办园(所)的压力,逐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理想。具体地说,倡导“适度均衡发展”,主要是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内在可能上来考虑的。

从客观需要上说,适度均衡发展是主动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有效推进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必将导致我国经济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城乡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并将进一步对幼儿教育的结构与功能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经济生活决定社会生活。幼儿教育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度均衡发展正是积极适应这种“双重历史性跨越”的需要。同时,适度均衡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幼儿教育发展起点低、经费少、速度慢、入园率低,我国是《世界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保护儿童权利,大力发展幼儿教育,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应尽的责任。

从内在可能性而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持续推行,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将呈现出多样化并日益增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已由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实现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主要集中在居民个人消费领域方面。过剩经济是效益竞争经济。民办教育机构能较好地适应这种环境条件。可以预见,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年轻一代文化教育的国度里,21世纪,教育支出将成为我国国民消费强有力的增长点,这将为民办幼儿教育的适度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这一战略将对我国幼教事业发生深远影响。

宏观的发展战略需要中观的法制规范来保证。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投资就要引进市场机制,就要树立“经营”的观点,就要形成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良性循环机制。众所周知,一般说来,民办幼儿园都有精打细算、讲求实用、注重效益的特点。正是看到这一点,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社会集资办学的目的是发展教育,经营是为了精打细算,提高效率。盈余作公积金,再分一点,给点回报,这是经营的结果,相当于购买债券”。虽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指出“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同举办者、办园者是不同的身份,投资者一定的回报正如同银行贷款的利息一样,应当计入成本或作为经营费用,而扣除成本与经营费用之后才是纯利润。因此,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回报与教育法并不相悖,与经营者营利谋私更是两码事。

当然,这种“分配”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要在清产核算、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人财产权,真正使民办园(所)成为具有民事权利和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资产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全面实行成本核算,真正反映出经营效益,防止弄虚作假,中饱私囊。我们应当在这样的理念下,构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制——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目前的工作重心除了补充、修订现有宏观政策法规外,尤其要重视建立相应的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这些工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民办教育发展的微观经营机制涉及许多方面,主要由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制约机制三方面构成。这里仅从民办园(所)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三条现实性建议或原则。

一是特色化办园原则。民办园(所)同其它事物一样,没有特色,就没有优势;没有优势、也就难以创新。民办园(所)与公办园(所)以及民办园(所)自身之间的竞争,一靠实力,二靠特色,而特色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实力。高、大、全、多的办园模式不仅不是理想的模式,并且对于大多数民办园(所)来说是致命的。

二是开放性办园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民办园(所)对市场、社会及市场对民办园(所)的相互需求与依赖日益直接,民办园(所)受市场调节的影响也会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封闭性办园已无法为幼儿园赢得生存空间,出路是走开放性办园之路,包括联合办学之路。

三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充足的生源是幼儿园生存的条件,因此,首先要以幼儿为本,切实考虑幼儿的要求、幼儿家长的要求,这是民办园最重要的原则。如有的民办园考虑家长工作的特点,实行提前入园推迟离园制度,还用园车设点接送幼儿,还有的民办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寄宿班、假期留园班等等。其次是以教师为本。一支热心的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幼儿园(所)发展的关键所在。提高教师待遇,减轻教师负担,满足教师合理需求,注重教师职后培训,为教师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民办园应当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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