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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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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小学教师权益是中小学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和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它是现代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基础教育实现其育人价值的根本保证。目前,中小学教师正当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主要来自认识、法律、学校管理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教师权益;中小学教师权益;教育法律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同时也向教师的教育素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教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承担着关乎成败的重要作用,因而社会各方向中小学教师提出了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高的要求。与此相应,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小学教师权益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就这一问题略陈己见,以就教于大方。

一、中小学教师权益的内涵及意义

“教师权益”是今天教育生活中的一个高频词,但在中国教育学术界却还没有正式的“名分”。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益”的解释是“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这种诠释与“权利”十分接近,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权利”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因此可以认为,所谓教师权益,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在法律层面上,人们更多地使用“教师权利”这一术语。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大多将教师的权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主要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等;另一类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及申诉权等。

教师享有正当的权益,是现代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从伦理学角度看,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其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只有当社会成员均享有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时,才能体现出整个社会的公平。因此,中小学教师享有正当的权益,即享有与其承担的社会义务相对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

教师权益和教师人格并存于教师身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说,人格是指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教师人格确认了教师应享受相应权益的主体资格。没有教师人格,就无从谈起教师权益。而从伦理层面看,教师全面合法地享有自己不可侵犯的权益,又可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教师人格。只有当一名教师的人格和权益都得到合法、全面的保障时,他才有可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尊严。而只有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完整个人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人格独立、人品高尚、自尊自强的社会新一代。这样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可见,中小学教师权益在基础教育实现其为培养社会年轻一代奠基的价值方面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二、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及其不良后果

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是‘课堂自主原则’)。这样的教学决不会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你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和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他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都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报酬标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事实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步实施“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而有相应的提高。第三,在大力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天,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和“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另外,即使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获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