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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公共治理

2013-01-14

网络里蕴含着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和条件。网络自由、平等、开放的特性,以及网民个人利益的合法化,使得网民地位独立于政府,并真正取得与之平起平坐的合法地位,同时获得了网民与政府协调共处的资格。网民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必须摒弃个人算计,以集体的方式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关照和谋求公共利益。这时公共利益与公共性得以显现,奠定了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正如哈贝马斯分析,在私人领域中诞生了公共领域,也在追求公共利益中形成了公民社会。可见,网络公民社会是网民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集体效果,是集体方式产生的网络公共利益,体现了网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网络公民社会打通了政府与个人公私二元对立的壁垒,以公共精神和价值,起着批判、监督和救治的功能。它一经产生就会超出自身,具有利他精神。当前,网络公民社会正凭借着经济市场化、自由化以及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以空前解放的姿态,日趋独立于政府。公民意志开始凭借网络传播出来、传播得更远,监督批判力量也日趋活跃,网络公民社会逐步发育成熟。但网民公共理性不足、公共精神不昌明、公共道德伦理混乱等问题,以及在传统“媚官”、“畏官”心态和强权势力的挤压下,网民主体地位和私人利益尊重的缺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表达难、传播慢、回应迟等问题,昭示着网络公民社会建设亟待加强。其实,这些问题是我国现实公民社会建设不足在网络中的反映和投射。公民社会的前提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权利意识,而权利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人们满足一定需要、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我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注重德性向度的个人修养,公民意识先天不足;权利被异化为“权力”和“权势”,特别是在“三纲五常”和以“仕”为先的传统伦理观念中,社会民众以集体失语和默认,成就了“官”及政府对公共事务的优先和支配地位,丢失了公民权利,丧失了公民意识,泯灭了公民社会成长的资格和条件。这启示我们争取公民权利和培育公民社会,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建构和保障的。法治精神永远是捍卫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支柱。

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处于公共治理的主导地位,其强势作用既是公共利益的强有力的保障者,但在缺少依法治理的情况下,又可能是侵害公民权利的强力破坏者;另一方面,网民的公共利益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也经常受到市场规则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和破坏。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构建网络公民社会,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内容。

3.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确保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

网络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在市场经济面前具有自由、交互、开放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先天条件,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具有自组织功能。政府应加强网络公共利益宏观监管,但不能因噎废食,只强调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而忽视网络自由和自主的主体地位。特别是要减少政府对网络经营的不当干预,确保实现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的统一。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公共服务是必然趋向,但政府的公共服务具有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资源垄断性、部门职能交叉等特点,由此带来成本大、效率低等问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改革的启示,政府可探索由专业社会组织中介代理的方式,代理网络服务与监管职能,减少政府主导的直接干预,激发活力,以间接的市场手段,消除社会资源或资本进入网络的障碍,增加市场配置网络资源的空间。特别是放松政府对网络伦理道德的控制和管制,交由网络公民社会自我批判和监督,利用网络公民社会独立和自治的力量,自我救治网络伦理道德,提升市场化和社会化配置,调节网络道德资源,引导网络道德发展的自由度。

4.完善公共政策。建立网络公共治理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

强调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自由的主体地位,并不否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是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尽管政府在管理服务方式上间接地实现社会化,但下放权力并不淡化职能。政府与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市场是网络公共治理的三大主体,他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作用,彼此无法替代。具体说来,政府主要包括文化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公安部门等国家机构;网络公民社会主要包括网络协会、各种网络组织和非营利单位、网民个体;网络市场主要包括网络开发与经营部门、网络用户等个体和组织等。其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在网络市场失灵或偏离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担起保障公共服务、社会公平和维护国家意志的责任;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市场是重要的网络主体,具有效率高和组织灵活多样、监督批判力量强等优势,在“政府之手”失灵时,能防止和救治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公共服务不到位、质量低、效率低等现象,特别是对涵养和救护网络伦理道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应立足这三大主体的功能,按照其特性,进行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网络公共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公共治理的核心和依据,其实质是对三大主体利益的分配和调整。网络公共治理政策制定要体认三大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各主体的利益博弈;在以公共利益最大化基本价值取向的框架下,尽可能地体现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互助互惠性和利他性的统一;在立法、社团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网络协议等方面,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内容,做出不同的政策安排,形成多层次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权利受到监督,各种权利受到保护;改变过去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划公共政策的做法,以价值与利益分享的对话方式,调动相关专家、网络社会组织及广大网民等参与政策设计。特别是要注意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确定参与公共治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多元参与的互补机制。治理的方式应体现法治与德治、政府的强力他治与社会平等民主的自治、市场机制与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结合,在综合性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用自治的方式,先市场、后政府,实现治理多元化和民主化。

5.建立政府主导下社区参与的平面化网络管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