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牛津大学法案》、《剑桥大学法案》、《捐办学校法》、《技术教育法》等法案,这些法案很好地体现了重视科技教育的立法宗旨,为科学技术全面进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导和财力支持。如在(技术教育法》的指导下,“到1898年,英格兰所有郡和郡自治市都采纳了征收‘一便士’税的做法。在160个地方当局中,共征得39 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的税款。1900年至1901年税额增至106 209英镑”。1890年颁布的《地方税收法》(Local Taxation Act),明确了从关税和货物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自主技术教育的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到“1898年,在总金额为807 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 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科技教育战略地位的确立,为19世纪中后期英国科技教育运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政府注重对科技教育干预的策略
19世纪中期以前,亚当·斯密首创的自由放任和最小国家原则一直是英国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从这一观点出发,人们普遍反对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但在普法战争之后,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自由放任的原则在英国社会受到质疑,国家干预的思想逐渐得到认可。到19世纪70年代,人们普遍承认缺乏国家干预是英国教育落后的重要原因,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一样,英国技术教育是自由市场和自愿主义的牺牲品。正是在对自由放任原则的反思和修正过程中,英国政府逐渐放弃了对教育不加干预的传统,转而通过多种形式涉足教育领域的事务,推动科学教育的发展。
然而,在干预科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英国政府非常重视策略性。在干预的方式上,英国政府通过成立皇家委员会,对科学技术教育事务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创造适宜的舆论氛围,进而颁布相关法律,以引导科学技术教育的发展方向,为达到一定标准的科学技术教育机构提供资助。从1844年5 月首次提出成立皇家委员会对牛津和剑桥大学进行调查,到1850年8月31日皇家委员会正式组建,期间经过了6年多的酝酿时间。委员会用了两年多的时间才完成了调查报告。直至1856年,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牛津大学法案和剑桥大学法案才获得通过。这两个法案在引导这两所传统大学科学教育发展的方向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等教育领域,英国政府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1861年成立的克莱伦登委员会对公学的调查及相关的报告是1868年《公学法》的基础,1864年汤顿学校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及相关报告成为1869年《捐办学校法案》的依据,1881年塞缪尔森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的调查及相关报告则是1889年《技术教育法》的主要支撑。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政府坚持采取以资助和引导为主的间接方式,而不是直接设立相关教育主管机构直接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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