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者的一次劳动不能多次创造价值。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这一命题的涵义是十分明确的:它是指价值的创造必须与劳动者进行的活劳动相联系,即劳动者每进行一次劳动就创造一次价值,一次劳动过程结束,创造价值的过程也就终止。但按照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来进行分析,必然得出一次劳动能够重复多次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即劳动者的活劳动先在上一次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然后,再作为物化劳动在这一次以及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创造价值。这样的结论显然是没有道理和说服力的。所以,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是缺乏理论支撑点的。
(3)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不能具体地说明物化劳动与价值量之问的关系。这是因为,物化劳动的种类多种多样,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形式很不相同,它们所起的作用、耗费的方式千差万别,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建立对价值创造的统一的计量标准。因而对于不同种类的物化劳动各自究竟创造了多少价值,这是一个根本无法确定的问题。如果本身涉及数量分析的经济学问题却不能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那么,这样的观点也就谈不上什么科学性了。总之,作为价值的源泉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其他生产要素,不论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还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作为这一要素本身都不能创造价值。当前,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首先应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劳动价值论这一基本观点的深化认识。这一问题研究透了。才能自觉地坚持劳动价值理论。
二、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不是价值理论
这个问题是上一个问题的延续,即对劳动创造价值理解不够,就会肤浅地认为:既然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那么价值分配就应该按照创造价值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就是劳动价值论,现在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必然要否定劳动价值论。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以下几点:
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与劳动价值论无关。因为马克思曾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消亡了,劳动不再形成价值,自然就不存在价值的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因而按劳分配是指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按劳分配的理论和事实根据是: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所能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动,从社会取得的是个人消费品;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还仅仅是或主要是个人谋生的手段;生产力的水平还没有达到按需分配的高度;劳动者已成为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主人等。任何一部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中,论述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或根据时,都没有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没有从劳动价值论出发。
在存在商品价值关系的条件下,价值的生产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创造的多少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但是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的选择与确定,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无论是斯密、李嘉图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决定不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也决定不了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实行按资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而是以要素所有权为实际依据。要素价值论只是对按要素分配的一种解释和说明。
西方学者的要素价值论,是用以论证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永存的合理性的。但不能反过来,认为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证明资本、土地等要素都创造价值,断言按要素分配就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根据。
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依据。因此,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论,主张要素价值论,是没有根据的。要知道,马克思正是在资本主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核心是按资分配)、西方学者宣传要素价值论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批判了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否定了要素价值论,提出自己的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认为,分配制度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首先取决于要素所有权。利润、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是以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现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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