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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2013-04-12

二、努力完善教师权利的救济机制

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现。加强教育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人的行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我国现行教师权利的规定大多停留于实体法的规定,从法律的运行来看,教师权利保障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机制来完善:

(一)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自我保护机制

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教师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来实现自身的权利。要熟知权利的救济途径。如申诉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都要熟知。只有通晓这些救济途径.教师才能更好地运州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教师中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定性,使教师申诉程序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落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违反申诉制度的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这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存在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