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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2013-04-12

第一.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完善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教师有权利追求和维护自己的报酬和待遇,同时,法律应该保护教师获取报酬待遇权。尽管《教师法》在第六章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及晋级增薪由国务院具体规定,但在教育实践中,拖欠教师工资的事时有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除了解决认识问题外,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人手采取坚决措施:第一,调整和完善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对乡、镇财政薄弱、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贫困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暂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改由县一级政府管理,减少周转环节,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县政府统筹安排的职能和运用转移支付的能力;第二.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

(三)健全《教师法》的执法机构

当前落实《教师法》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教育、管理教师的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因为《教师法》规定,有关教师的补贴、住房的优惠政策、教师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等涉及教师生活权利的办法、措施,都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领导要严格依照《教师法》规定.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改进教师管理工作,对已有的有关教师工作的规章制度,凡不与《教师法》相抵触的,都要继续认真执行,与《教师法》相抵触的要停止执行。

(四)加强执法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师法》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对学校实施《教师法》的状况,也要进行经常性督察。

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是全社会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在短时期内,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还会存在。但是,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用法律法规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当求同存异,用积极的态度,做好《教育法》、《教师法》实施的各项建设性工作。

另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以使教师的权利救济更具有透明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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