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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与“五任”——汉代邻里担保制度举隅

2013-03-07

第三种观点之影响虽不及第二种观点,但可资佐证的资料,亦复不少。《说文解字·人部》:“任,保也。”[11]《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郑玄注:“保犹任也。”孙诒让《正义》:“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12]邻里相保的义务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13]说明邻里之间除了互相监督而外,还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秦汉选官有保举制度。“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这是由举荐而产生的法律连带关系,即为防止选拔官吏时营私舞弊,要求举荐者要对被举荐者的行为负责。“任”是担保的意思。

居延汉简的买卖契约中也经常看到“任者”一词,如:“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许广君”(282.5);“惊虏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15]当买卖双方出现争端时,“任者”要起到“公证”的作用,担保契约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下面两条材料,于豪亮先生已经引述过,因比较重要,也在此列出。一是《周礼·秋官·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者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郑玄注:“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16]即服刑期满之人,需乡里为其作保,才能得到赦免。二是东汉质帝于永憙元年(145年)五月甲午诏曰:“其令中都官系囚罪非殊死考未竟者,一切任出,以须立秋。”李贤注:“任,保也。”[17]即非犯死刑重罪的人,可以找人担保而暂时免于拘禁,等到立秋以后再行审理。这些史料表明,罪人如果获得担保,其境遇会有所改善。

沈家本在《刑法分考》“保任”条中引用《隋书·刑法志》梁律“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以及北齐律“三曰刑罪,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等材料之后,加按语说:“无任者,著械防其逃也,北齐之钳亦是此意。保即任也。”[18]梁律之“其无任者著斗械”与北齐律之“无保者钳之”恰好可以互训,表明用“任者保也”来解释“无任”与“五任”是符合史实的。

《通典·刑法八》在引述“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之下,杜佑注曰:“任,即保。”[19]而《通典》在此之前各卷中,多次出现“无任”一词。如:

若才职不称,紊乱无任,责于刺史,则曰……

此禄之不及者,皆下劣无任之人,复何足惜![20]

此二条中的“无任”指无能、不胜任。《通典》中又有:

臣典司仪注,不敢轻移,犯冒宸严,无任恳迫。

臣职在典礼,愚守如前,无任恳迫之至。”[21]

昭告曰:“孤子某谨用吉辰,奉归先寝,灵车就引,神道纡回,惟以荒寥,无任鲠绝。”[22]

祝跪读祝文曰:“……日月逾迈,奄及大祥,攀慕永远,无任荒踣。”[23]

此四条中的“无任”,与“不胜”用法相同,用于表达某种感情,表示十分、非常。然而,对于诸如此类的“无任”,杜佑并未加注,而只为“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一语中的“任”作注,说明此处“任”的含义有别于其他各处之“任”。《通典》成书较《隋书》稍晚,其可信度应较《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为高。

《三国志》载,蒋济随司马懿除掉曹爽后,进封都乡侯,邑七百户。蒋济上疏曰:“臣忝宠上司,而爽敢苞藏祸心,此臣之无任也。”[24]《宋书》载,谢晦为荆州刺史,以庚登之为长史。登之不礼晦,为晦所优容。谢晦起兵,登之未与同谋。“(谢)敢败,登之以无任,免罪禁锢还家”。[25]周一良先生认为此二例中,“无任似是疏忽失职之意”。[26]然而,仔细体会上下文,蒋济例中之“无任”虽可理解为疏忽失职,而解释为无能或不胜任似更符合本义。至于庚登之,他对谢晦不加礼敬,更明确拒绝与其合作,此例中的“无任”,显然不能理解为疏忽失职,当按于豪亮先生解释为“无保”——庚登之既然没有为谢晦提供帮助,当然也无需为谢晦的行为承担罪责。庚登之之所以受到禁锢,是因为他毕竟是谢晦的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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