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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回眸:井田制问题再认识

2013-03-07

;;; 井田制的讨论,虽然见仁见智,但肯定井田在历史上存在过、正逐渐被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同。若细析之,肯定井田者中又有两种类型:一、相信井田制存在过,且基本面貌亦如孟子所述;二、承认有井田,但抛开《孟子》别作解释。

;;; 在第一种类型中,古史分期讨论中的西周封建说、魏晋封建说、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诸派基本持此看法。第二种类型则以郭沫若先生为代表。郭老在先原是否认井田的,后来,郭老虽承认了井田制的客观存在,但却另开天地别作解释,认为:井田制“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理想化”,“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5]战国说后劲田昌五先生则走得更远,认为:“井田制只是一种田亩制度,并不是什么土地所有制”。[6]这样解释,只用“井田”之名,完全撇开《孟子》等史料,无异于釜底抽薪,实际上把井田制的社会内容完全抽空了,其实质仍是否定井田制。

;;; 我们认为,孟子的井田说并非空穴来风、向壁虚构,井田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且基本上应该就是孟子所说的那个样子。这里,惟应注意的就是,该当剔除其理想化、模式化的色彩,如一井八家、九百亩之类的规整成数等,就是理想化的成份。这是因为在上古时期,各地自然条件、人口状况不一,如此规整的区划,实际做不到。尽管孟子的井田说附着有孟子本人的治国理念,但井田制下土地区分为共有地、份地这两种成份,则是历史的实在记录。

;;; 二、如何认识井田制的内容及其性质

关于井田制的基本内容,谈得最多、最清楚的自然要数《孟子》,对此,本章前文已作引录,兹不赘述。除《孟子》而外,东周时人对井田的追述,较详细的尚有:

;;;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谷梁传》宣公十五年)

;;;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刃,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周礼?考工记?匠人》)

;;; 上引东周时人对井田的论述,语言廖廖,均不及《孟子》详备。至汉代,井田制的内涵,渐被汉儒揭示、发明的较为明晰和具体化。如: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诗》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韩诗外传》卷四)

;;;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授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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