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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的立法

2013-03-08

扩大法律涵盖面

在美国历史不同时期,民众参与政府的广泛程度有所不同。在建国初期,只有白种男性财产拥有人能够参加投票,能够担任立法职位。到了19世纪,有产人才有投票权和担任公职权的规定逐步被取消。但是妇女、非洲奴隶、美洲印第安人和亚裔仍然长年被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要求平等的运动在19世纪开始发展,到20世纪取得成果。妇女从地方上组织起来,向立法议员要求权利。她们加入了反奴隶制的社会势力,1848年在塞尼卡福尔斯(Seneca Falls)宣布男女平等,并向西部发展,而且在西部发现更加肥沃的争取权利的政治土壤。在怀俄明和犹他这两个还没有正式加入联邦的准州,妇女在1869年和1870年分别赢得了投票权。在加利福尼亚,妇女通过西班牙和墨西哥的法律习俗在1849年赢得了社区财产权,但是直到1911年才赢得投票权。在全国范围内,妇女的投票权是直到1920年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时才得到确立。

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非洲裔美国人公民资格,1870年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赋予非洲裔美国男子投票权,但是美洲印第安人直到1924年才获得公民资格和投票权,而亚洲移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才获得公民资格。亚洲移民和来自其它地方的移民的子女因出生在美国而自然成为美国公民,但是他们的父母一直没有得到归化的权利。中国移民从1870年起就被法律规定不可获得公民资格,1943年,国会出于对日战争的努力了给予中国移民归化权。日本移民则是在1952年通过《麦卡伦-沃尔特法》后才被给予归化权。然而,不管有没有投票权,美国人从未停止向立法机构提出变革的要求。妇女和非洲裔美国人甚至在还没有投票权的时候就积极地参与请愿、抗议和游说等公共政治程序。由于立法机构向民主参与敞开,因此公共决策过程是包容性的,尽管当时的许多参与者对其进度感到不满。

普遍选举权

造成美国在实行普遍选举权问题上的犹豫不决的原因之一,要被归结于18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念。英国模式,就象那个时代盛行于其它国家的模式一样,基本上就是一名男性国王以及议会和法官,依据的是混合制政府和土地所有人权利学说,而大多数土地所有人是男性。 但是,大部份讨论权利和自由的政治理论和修辞似乎都提出,这些权利和自由具有普遍性。由此,英国人的权利在经过美国人的诠释后,形成了1776年革命的宪法基础,从而剔除古老的英国宪法中的暴政成份,保留对美国人有益的内容。如何在实际中做到这一点,则是州宪法会议和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所面临的工作。

在18世纪末期的诸州宪法会议上,代表们草拟的文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具体体现和扩大美国殖民者的权利。马里兰州放松了对选举州宪法会议代表的财产资格要求。乔治亚州建立了一个请愿机制,并由此在1789年、1794年和1797年制定出新的宪法。1797年的宪法中包含了一个修宪程序,而不再需要通过宪法会议进行修宪。

马萨诸塞州1776年开始的一个制宪过程最终提高了人民对修改宪法中的权威。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当时叫General Court)请求本州各城镇授权议会在下次开会时起草一个宪法。这一建议的命运掌握在城镇而不是多数选民手里。波士顿和另外八个城镇拒绝授予立法机构为本州起草宪法的权力。在随后一些年当中,这些城镇授权立法机构确认宪法。但是最终,这些城镇的居民通过在没有通常的财产限制的情况下的投票,拒绝了这一文件。1779年,立法机构做出让步,允许人民在他们的城镇选举宪法会议代表。宪法会议在1780年产生了马萨诸塞州宪法,这个宪法最终赢得了确认,在其历史过程中确立了几个原则。首先,宪法必须由当选代表开会起草。第二,必须保证人民享有通过选举和修订程序进行参与的机会。最后,人民必须有投票批准宪法的终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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