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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外债制度演变趋势述论

2013-03-08

二、 债款来源的多样化

在中国近代外债制度的演变过程,与债务主体单一化相对应的是债款来源的多样化,就是多种渠道多层次地获得债款。产生债款来源的多样化的缘由是复杂的,就主要而言,是两个原因。

一是晚清以来各政府在与西方列强的接触过程中,实行的是“以夷制夷”的对外交往原则,即不是完全依附于某一列强,而是希望在列强利益平衡的狭缝中保持有“半主权”,也是在“半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下进行“半独立”的活动,这样的原则体现于外债,就是政府总是希望能从多方面获得借款。

早在19世纪70年代汇丰银行主宰中国外债的时候,李鸿章就曾策划与美国资本合作成立银行,以突破汇丰的垄断地位。后来在举借芦汉铁路外债时,清政府也是让美、英、法、德、比各国资本家同场竞争,经过选择,最后认为“铁路借款非常之难,美国定要包全工,额利之外另索余利四分之一,俨然股东,事权全属,流弊甚大”13,而比利时“系小国,不干预他事”14,最后选择了比利时。张之洞也曾提出这样的观点,“专借英款,将来无论如何搜刮,亦不能还清,英国必索我地方作抵,是又生一患矣”15,因此不宜请英、法诸大国商人包办,应请比、奥等小国商人16,只有提倡各国竞争,“则美英法比诸财团,势必纷纷输财于我国,而俄日更借,必极困难,理化家所谓,既长我之财力,必缩短彼之财力”17。当矿务、铁路两大公司设立之际,左中允、黄思永建议所有路矿事务,“勿专借一国之债”18。

就是历来为国人所责难的一些借款,如庚子赔款,在它转化为借款时,也是考虑了多国与一国的利弊的,“银若一国借出,款数既巨,必不肯多宽年限,故不若分欠之各国为妙也”19;再如“善后大借款”在举借过程中,鉴于银行团的条件比较苛刻,曾有两次企图另辟渠道的做法,一次是唐绍仪力图利用外国银行家之间的竞争,与由俄亚银行与比利时银行家组成的华比银行(Banque Sino-Belye)达成的借款,即华比借款;一次是熊希龄在六国银行团独占对华借款权的霸道行为下,企图从其他途径获得借款,与英国姜克生万国财政社(The Jack-s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ndcare)的代表柏沙尔(E.F.Birchal)商洽借款,7月12日订立了10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后来姜克生万国财政社将承办借款之权转让给了伦敦的克利斯浦公司(C.Birch Cripand Co.),成立了克利斯浦借款20。

二是资本发展的必然,资本的天性在于追逐利润,马克思曾对资本有深刻的剖析,“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1。外债作为资本向国外输出的形态,不可避免地带有这样的天性。19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资本市场形成,西方资本从低利率国家向高利率国家流动是一普遍现象,于是西方金融机构就纷纷为扩大市场而展开竞争,如1909年美国总统塔夫脱宣告,“政府必须认识到存在于政治与经济利益之间的一个基本联系。美国金融界和工业界的代表寻求投资机会与市场,无论他们到何处,政府必须相随”22。正是各国努力地帮助本国资本寻找出路,尤其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寻找投资市场,需要与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竞争时,中国外债来源就有可能多样化。20世纪初,美日等国的兴起后,明确对中国的资本输出的欲望,“美国的资本,现在正向中国瞩望。因此,我特别急于要做的,就是促进美国资本对中国的投资”23。

事实证明,虽然在中国近代的外债举借中,各国金融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曾组织“国际财团”希望能够在中国的外债进行“共同管理”,企图以单一的面目出现,但是结果却不理想,无论是四国银行团、六国银行团、五国银行团还是后四国银行团,就其实质活动而言,都只是短暂的“联合”,无法真正发出“同一个声音”。

近代外债债款来源的多样化表现为:第一,18世纪70年代,英国独占了中国外债,单单汇丰银行就占有了清政府借款额的70.2%24,1894年后,局面转变为各国参与外债活动,这些国家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俄国、比利时、荷兰、丹麦、西班牙、葡萄牙、奥匈帝国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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