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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元时期山东盐业的生产与开发

2013-03-08

由于从事盐业生产及销售的沿海民众形成有影响的群体,因而在当时的社会中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其中勇武英杰之士,不乏其人。据《金史》卷七九《徐文传》记载,莱州掖县人徐文“少时贩盐为业,往来濒海数州,刚勇尚气,……宋季盗起,募战士,为密州板桥左十将”,可见宋朝募兵常以盐民为对象。这也多少反映了山东盐民群体的构成情况。

北宋王朝根据各地的盐产量及运销条件,给各个产盐区划分出一定的销售范围。最初,山东沿海出产的食盐大部分在半岛区域内鬻卖,只有滨州盐运销于河北等地,而山东西部地区则食用河东之盐。由于山东沿海盐场不断扩充生产规模,盐产量逐年增多,所以山东海盐的行销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天禧年间,常希古上奏,要求“登、莱等州末盐,望许过胶河商贩”,“诏许于淄、潍、青、兖、沂、密州、淮阳军行商”②,但未形成定制。到庆历时期,“兖、郓皆以壤地相接,罢食池盐,得通海盐”③,山东东部沿海地区出产的食盐销售才最终覆盖到了山东西部。这说明,山东的海盐产业能力持续提高。

自宋仁宗之后,官方不断放宽食盐运卖限制,改用加强盐税的办法来控制盐利。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二记载,京东东路徐、青、密、沂、登、莱、潍、淄诸州及淮阳军的盐税租额原为132544余贯,元丰年间实收188630余贯;京东西路兖、郓、齐诸州的盐税租额原为47559余贯,元丰年间实收75261余贯。两路盐税总收入为263891余贯。这部分税收基本上都来自于山东海盐的商销利润。

盐业“通商”活跃了流通领域,使得原产于海滨的食盐有效地运销于内陆消费区,保证了内陆居民的生活需求,这种商业活动的增多还起到了平抑盐价甚至降低盐价的作用,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二三曾记载,元丰四年(1081年),“京东路转运司言,商贩青州高家港盐到齐州等处减价赊卖,至本司卖河北盐不行”,可见,“通商”已把“官鬻”挤到了十分尴尬的地步。为此,官方不得不动用行政权力,限制通商的规模,上书又载:官方“酌中立数,每岁认卖高家港盐二万席运至齐州界”。总之,北宋时期山东盐业生产和销售均保持了良好状态,在当时的沿海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金朝取代北宋之后,继续加大对山东沿海制盐业的投入,在山东海滨地带增设盐场,并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盐业生产和食盐管理。

金朝设置的盐业管理机构为盐使司。金人最初在山东北部沿海设有益都、滨州两盐司,大定十三年(1173年)并为山东盐司;山东东部及南部沿海设有莒盐司。由于金朝与南宋以淮河为界,故而金人将淮北盐场划归莒盐司管辖。明昌以后,莒盐司并于山东盐司,山东盐司成为当时金朝七大盐司中最庞大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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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庶:《伐檀集》卷上《皇祐五年三月乙巳,齐大风,海水暴上,寿光、千乘两县民数百家被其灾,而死者几半;丞相平阳公以同年李君子仪往赈之,以诗见寄,因而和酬》,嘉靖元年乔氏订补本。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民国北平图书馆影印本。

③《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三下》,中华书局1977标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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