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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化史 对外文化交流编(三)

2013-03-12

安史之乱后,吐蕃占据河陇,西域道路阻绝,安西、北庭前来朝廷奏事的官员以及西域朝贡使节滞留长安,日用所需供给,使朝廷不堪重负,贞元三年(787年)检括,得4,000人,准备停止供给,但遭到西域国使臣的强烈反对。李泌献策,建议由唐朝组织使臣,或假道回纥,或经由海道遣返本国;有不愿归者,“授以职位,给俸禄为唐臣”。这时诸国客使在唐朝境内已滞留了三十余年,最多者达四十余年,结果没有一个人愿意返回本国,于是朝廷将诸国使臣分隶左右神策军,“王子、使者为散兵马使或押牙,余皆为卒”。每年节省经费达五十万缗[14]。除了真正的客使之外,这些检括出来胡人有许多都应该是打着“朝贡使”名义的商胡。本世纪50年代在西安发现的波斯人苏谅妻马氏墓志称,苏谅官职为“左神策军散兵马使”,苏谅其人很可能就是波斯流亡政权派遣出使唐朝的使节的后代[15]。《东城父老传》称,玄宗时“都中无留外国宾”,而到元和五年(810年)时,情形为之大变,“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16]这种局面的形成,与贞元三年(787年)之后大批西域诸国使节留居长安当然不无关系。

2.质子

人质制度,是一种将人作为抵押的制度。最晚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了人质,并一直存在到了18世纪中叶。所谓人质,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对内的,即那些驻守边疆或出征在外的文武官员以其亲属作为人质,用来保证他们对朝廷的忠诚。另一种是对外的,即或由不同的国家或政权互相交换人质,以保障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或是由弱国向强国、战败国向战胜国单方面输送人质,以保证弱国或战败国对强国或战胜国的忠顺[17]。单方输送人质,并不单纯意味着双方间只存在强弱或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有时单方输送人质主要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友好关系或贸易关系。

人质多由输送方的儿子充任,所以多称作“质子”;又因为人质多在唐朝宫廷担任宿卫官职,有时又称“侍子”。武则天时,“四夷质子多在京师”,左补阙薛登就此上疏直谏,请求禁绝侍子[18]。玄宗开元十年(722年),朝廷又正式颁布诏令,将“诸蕃充质侍卫子弟等”,放还本国[19]。薛登提出的理由是入侍质子受唐朝先进文化熏染,返国之后,一旦与唐朝交恶,将会对唐朝自身形成威胁。而唐玄宗在诏令中强调的理由则是向风慕化,应以诚信为主,质子长期离乡背井,寄居他国,违背了安土重迁的原则。这些意见或措施的提出,受到了当时具体政治环境的强烈制约,并不具有典型的意义。就唐朝的实际情况而言,质子制度一直是在对外交往中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据文献资料反映,新罗、康国、何国、石国、米国、迦湿弥罗国、护蜜国、吐火罗国、天竺诸国、波斯国等,都曾向唐朝派遣人质[20]。充当质子者主要是输质国国王的儿子、弟弟,子侄,个别还有以国王本人为质者[21]。质子承担的官职主要为中郎将、果毅、折冲等职。充任质子的时间一般都很长,有些甚至是世代为质。米国质子米继芬,其父米突骑施“遐质京师,永通国好”,历任辅国大将军,行左领卫大将军。米继芬“承袭质子”,继续在禁军宿卫,永贞元年(805年)死于长安醴泉里私第,终年92岁[22]。何文哲是何国国王的后裔,因祖先在永徽年间(650-655年)入唐为质,遂留在了长安,何文哲卒于太和三年(829年),何氏后裔世代居唐已接近200年[23]。

入朝质子在唐朝授官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质子所在国的“蕃望大小”,一是质子本人在本国的官职高下。积累年资,质子官职还可以迁转。在开元六年(718年)吐火罗国质子阿史那仆罗抱怨授官太低的诉状中,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仆罗本人是吐火罗国王阿史那般都泥利的弟弟,在本国任特勤,被遣入唐为质。仆罗在诉状中称:“仆罗兄前后屡蒙圣泽,愧荷国恩,遂发遣仆罗入朝,侍卫玉阶。至愿献忠殉命,以为臣妾。仆罗至此,为不解汉法,鸿胪寺不委蕃望大小,有不比类流例,高下相悬,即奏拟授官。窃见石国、龟兹并余小国王子、首领等入朝,元无功效,并缘蕃望授三品将军,况仆罗身恃(特)勤,本蕃位望与亲王一种比类,大小与诸国王子悬殊,却授仆罗四品中郎。”并提到后来天竺质子瞿昙金刚等“数改转,位至诸卫将军”,而他本人自神龙元年(705年)授左领军卫翊府中郎将以来,经14年没有迁转。玄宗敕鸿胪寺“准例定品秩,勿令称屈”[24]。可知质子官职的授受和迁转都有成例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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