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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

2013-03-12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这是一条惩办官员非法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整理小组的《注释》云:“宦皇帝,在朝中为官。”[3]这个解释显有问题:“在朝中为官”的人很多,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从原文看,这些“宦皇帝者”与“六百石吏”并列,二者应有区别。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式化文字”,还提示了《汉书·惠帝纪》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在《二年律令》只作“宦皇帝”,而没有限于“知名者”[4]。也有先生在解读《二年律令》时开始向文颖和张晏回归,突出“宦皇帝”有别于“宦诸侯”这样一点;虽然也参考裘先生的意见,推测这两种人分别是皇帝或诸侯王的近侍,但却没有明指其为郎官、谒者。

下面就来谈谈个人看法。我以为,裘锡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断为郎官、谒者,乃是一个重要推断,尽管它是仅就《新书·等齐》做出的。若再把文献跟简牍资料结合起来,还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并更清晰地勾画出他们的面貌。

本文的考察仍从《汉书·惠帝纪》开始,并在适当时候引入张家山汉简的材料。首先把《惠帝纪》中的有关文字,完整引述如下: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以往学者在论“宦皇帝者”时,大抵只引用这段文字的最后一句,却没把它跟前文的爵赏内容联系起来。然而揭开“宦皇帝者”谜底的线索,其实就隐藏在这段文字之中。

对上文的爵赏部分,“赐民爵一级”可置不论,其余内容则涉及三点:对中郎等官的晋爵和赏钱,对“给丧事者”的赏钱,和对“视作斥土者”的赏钱。后两项针对的是承担了不同任务的同一类人,虽有赐钱赐金之别,其实不妨等量齐观。从本文角度,这三项恩遇实际只面向两种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和将军。

我以为,第一类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就是所谓的“宦皇帝者”。

郎中和谒者属于“宦皇帝者”,裘锡圭先生有论在先。“中大夫”之为“宦皇帝者”,将在适当地方提供证据。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汉惠帝诏书中明明把他们“比外郎”。《续汉书·百官志二》:“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执戟也是皇帝左右的卫官[5],当然与郎官身份相近了。《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韩信谢曰:‘臣事项王,官不过郎中,位不过执戟’”;同书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东方朔:“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执戟”看上去简直就是郎官的一个“位”。而且“执楯”也是如此,此官大约是秦官,而为汉朝所承袭者[6]。由《史记·滑稽列传》所见,秦始皇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们又可称为“陛楯郎”[7]。按“执戟”又可称“陛戟”[8],那么把“陛楯”视同“执楯”,应该没多大问题吧。“陛楯者”可称“陛楯郎”,可见其身份与郎官相类,所以可以“比外郎”。

武士和驺,《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缚韩信是也。驺,驺骑也。”颜师古曰:“武士、驺以上,皆旧侍从天子之人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驺属郎中令。汉惠帝所赏赐的武士和驺,并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侍从官,所以其地位也可以比于外郎。至于太子骖乘和太子舍人,他们为皇帝侍候着儿子,当然也可以算作“宦皇帝者”了。舍人是个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侍性质。除太子外,大臣往往也畜养着众多舍人。汉代太子舍人职比郎中,直到东汉还往往与郎中并称[9]。这个系统还有太子先马、太子庶子。庶子之名也是历史悠久来自周代的士庶子,与之相对的还有“冢子”,战国时也是官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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