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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2013-03-18

由国家界定和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目的,同经济社会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目的其实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了重新安排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不均衡的利益机会。在经济增长出现利益机会的不均衡的时候,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利益各方之间自发进行协调和谈判的结果,而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方式,更多地是取决于国家租金收入目标的实现和对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大的利益集团有时决定了实际的制度演进方向。奧尔森通过对利益集团行为的研究表明:“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3](p45)大的利益集团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的作用力,这可能纠正政府所制定和执行的新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形式,表现出强制性制度变迁背景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所以,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某些制度变迁的路径是国家与社会经济个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博弈的结果。简言之,就是一种制度的变迁既不全是自发力量实现的诱致性变革,也不全是国家力量强制的结果,而是国家与社会各界力量博弈的结果,这也就决定了产权变革的方向和内容。

以上的讨论可能稍嫌粗浅,但是却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大致的理论框架。下面我们以中国历史上比较著名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为例来进行分析,以验证以上的理论框架。

二  国家控制和推进的土地制度变革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其原则为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连亘约300年,是我国古代土地史上重要的一种制度形式。

(一)  均田制的基本思想

大约在太和八年(484年),李安世向孝文帝上疏提出了均田主张,认为:“今虽井田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4](卷五十三《李安世传》)该思想上承限田、占田思想,是北魏均田制的主要指导思想。均田制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力业相称”,创造一个稳定的小农经济单位,使“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4](卷五十三《李安世传》)黄仁宇在研究均田制的过程中认为:“(均田制)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5](p97),也就是说,均田制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为国家提供一个广大的税收基础,通过政权的力量减少豪强地主占有的耕地以及“荫庇”的劳动力,增加国家的“编户齐民”,使“豪右靡余地之盈”,使国家获得更大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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