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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

2013-03-20

道光年间 8 14.6775 187.20 12.75 17 28.05 440.30 14.27

咸丰年间 4 9.6166 89.40 9.29 6 13.09 140.60 10.89

在这张表里,田皮的流通远快于田骨的流通,投入田皮买卖的银两远多于投入田骨买卖的银两。这意味着佃权的转手远比地权的转手频繁。

在永佃制下,地权带来的收益是大租,佃权带来的收益是小租。有些地方的称谓与此相异。直接生产者享有佃权,把小租这一部分留在自己手里,则其收入要高于不享有佃权的佃农。根据万历漳州志,宁都直隶州志和台湾大小租的资料,我们作了一个计算。享有佃权的永佃农所得约为土地产量的3/5、3/4和7/8上下,而不享有永佃权的佃农交纳大小租以后,所得仅为产量的2/5、2/5和1/2上下。

这说明享有佃权的佃农能够比较容易地进行扩大再生产,改善生活和积累财富。而失去了佃权的佃农则要交纳大租和小租,其负担可能退回到分成制下的情况。这时,永佃制给佃农带来的优越性都消失了,地租下降的趋势消失甚或为地租增长的趋势所代替。

所以我们说,直接生产者享有佃权的永佃制是一个进步,而在永佃制度基础上出现的一田两主制度是一个倒退。在一田两主制度下,亦即佃农不再享有佃权,必须交纳大租和小租给大租主和小租主的制度,不是指佃农享有佃权把小租全部留在自己手里的制度,主佃之间原来存在的永佃关系已经消失了。

与永佃制密切相关的押租制度,也是在佃权与地权分离并进入流通领域的条件下形成的。押租制有一个发展过程。押租制的先行形态是“执质受田之俗例”。这指的是佃户在承耕时要赠送给地主礼仪,为数不多,在租佃关系中止时也不退还给佃户的一种“买佃以耕”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押租制度。

押租制的含义是以货币抵押佃权。交钱耕地,退银还田。“其租照常,其银无利”。典型的押租制,押金随土地面积大小而增减,与每亩地租的高低并无多大关系。

后来出现了押重租轻、押轻租重的现象,押金多少与地租多少紧密地联系起来。其租照常、其银无利转化为其银有利、其租照扣。交纳的押金越多,应纳的地租越少,这意味着佃户手中抵押来的佃权,具有部分地权的因素,佃权和部分地权开始结合起来。

佃权与部分地权相结合,在永佃制一开始就是这样,而押租制则是发展到后来才是这样。它们表明的是同一个发展趋势,所以,我们把它们视为同一类型的租佃制度。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达到了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进入租佃关系的直接生产者从一无所有,到稍有资财,再到能够支付佃权的代价,表明在租佃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第二,随着佃农中农化倾向的发展,地主对生产的干预日益减少,佃农在生产经营中的自由程度不断扩大。第三,在此基础上,佃农日益摆脱更多的传统附属物,其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第四,佃农在分配中的地位也有变化,地租显示了降低而非增长的倾向。

总而言之,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所进步,而非日益沉沦,或者停滞不前。

末了要说明,我学习和研究明清封建租佃关系始终是在李文治先生的关怀和指导下进行的,值此祝贺李先生九十寿辰之际,我的这个发言,仅作为学生学习和研究达到的认识,向李先生以及各位关怀和指导我的老师们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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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②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2。

③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直省岁人总数表》。按此表所列“定额”,为乾隆中以后《赋役全书》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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