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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2013-03-28

在正常情况下,郡兵大概不会只有五百人,只是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调用而已。这在《三国志·魏书·孙礼传》中可以看得更明白:

(孙)礼亮直不挠,爽弗便也,以为扬州刺史,加伏波将军,赐爵关内侯。吴大将全琮帅数万众来侵寇,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礼躬勒卫兵御之,战于芍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礼犯蹈白刃,马被数创,手秉枹鼓,奋不顾身,贼众乃退。[4]

突然遇到强敌来犯,刺史几乎无兵可用。并非州中无兵,而是“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此处“休使”的州兵,大概不是在兵营中休假,否则情况不会如此危急。鉴于田家莂中有大量兵卒租佃官田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些“州兵”很可能是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了。因此,我们认为,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由此推断,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由于史料不足,在此存疑。

“士”大概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读书人。至于“复民”,本文同意高敏先生的观点,即“复民”应为被优复之民,与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复客”是两码事。[5]

综上所述,租佃官田者均为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农民,也有户籍在当地的州、郡、县官府属吏、军吏及地方兵卒。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的户籍均在当地,而且他们不属于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

至于那些虽有户籍但由于某些正当原因(即不是逃亡)而离开本籍之人,如吴简中所提到的私学、羖士、卫士、邮卒、故帅子弟等等[6],则可能由官府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并缴纳“限米”。关于这一问题,容另文详述,在此从略。

三、“二年常限田”与“余力田”

关于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

(1)吴简整理者根据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一人名下的佃田数往往不同,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拥有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7]

(2)高敏先生认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8]

两种观点都把“限”理解为“限额”,分歧在于这个限额所针对的是什么。本文认为,孙吴为了督促农民生产,有可能规定农民应耕土地的限额,目的不是防止多占田,而是强制性的生产定额。如果农户原有土地已符合或超过限额,官府就不再分配给他们常限田;如果农户原有土地没有达到限额,则用常限田补足。“余力田”是指在完成常限田的生产之外,有余力者可申请多种,且租税率比常限田低。

“常限田”一词不见于传世文献,而“限田”一词在正史中则屡见不鲜。下面就从“限田”入手,加以分析。

文献中所提到的“限田”,多与抑制土地兼并有关。例如《汉书·食货志上》:

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9]

这是董仲舒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的现实而向汉武帝提出的解决办法。下面这段话则反映了宋代土地兼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10]

明代仍然有类似举措:

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11]

(海)瑞生平为学,以刚为主,因自号刚峰,天下称刚峰先生。尝言:“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故自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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