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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2013-04-10

对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变革产生最直接影响的是土地买卖。在唐代以前的均田制下,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曾允许永业田的买卖,但总的说来,国家对土地买卖是严格限制的。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政府仍然重申土地买卖的禁令。开元二十三年的诏令说:“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④这则诏令,一方面说明土地买卖已较为普遍,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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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食货志》。

②  沈括:《梦溪笔谈》卷2。

③  《旧五代史》卷112《周太祖纪》。

④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面表明国家还想恢复那种土地不能买卖的旧制。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土地买卖,一纸诏令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天宝十一年的一道诏令证明了这点。该诏令说:“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①时人杜佑也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②到了德宗建中元年,因土地买卖的盛行,“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③,唐王朝推出两税法。两税法颁行后,国家土地政策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原来的抑兼并转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④。这里,“兼并者不复追正”就是宋代“不抑兼并”政策的历史源头。从所引的这些史料来看,土地买卖的过程,是对原有束缚土地产权的陈规旧制不断冲击的过程。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变革正是在土地频繁买卖的过程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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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

②  《通典》卷2《田制下》。

③  《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

④   同注③。

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首先是土地私有制得到重要发展,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这突出地表现在整个社会已公开承认了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明清之际,顾炎武总结道:“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①而翻检宋代史籍,“田主”一词频见于各种文献,表明这一称谓确实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豪民”、“兼并之徒”到“田主”,称谓的变化反映了了巨大的历史变化。“豪民”、“兼并之徒”,顾名思义,是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是巧取豪夺,并非合法,而“田主”强调的则是田地的主人,即承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同时,这段话还反映出,汉唐时期土地的配置主要依靠政治强权,即要豪取、强夺和兼并,而宋代则已经有很大不同了。

土地私有产权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还表现在人们对地租的认识上。“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②汉唐时期,人们更多地是将“租”与“税”混在一起,无法明确地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是土地私有产权还不太明晰,还没有完全确立起主导地位的一种反映。到了唐宋,人们不只是在字面意思上对这二者作不同的表述,而且从性质上对“租”与“税”进行界定。根据上引顾炎武话中所引陆贽之言,“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租”是土地租佃者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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