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2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增设档案执法处(科、股),或者统称“档案执法队”,专门履行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其中,对查处违法案件没有决定处置权。法规处(科、股)则主要履行档案行政监督、审批档案执法队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制定业务标准等职责,履行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监督等职责。“档案管理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3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划分。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比较少,大部分未设法规部门,面对这种情况,也只有“一套人马”行使不同性质的全部行政职能。当然,业务指导股应改名为“监督指导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职能,在一次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能实施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也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不能同时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否则,就有“钓鱼执法”之嫌。这只是权宜之计,长远办法,只要条件成熟,应将强制性的行政职能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分开。
注:本文为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7BTQ0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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