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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经济合同档案应“村档乡镇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保护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全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关系到基层农村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农村经济合同”,不仅是加强农业、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决策中的真实记录,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政权及农民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稳压、调节的依据。因为,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没有农民的稳定,就没有全社会的稳定。
目前,农村经济合同文本档案是重要的文书,是经济往来中的证据,主要包括荒山、荒地租赁承包、合作经营、村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房屋、厂房、山场、果园、菜园、水塘、大型农机具等)的经济合同及集体所有权房屋出租、土地流转合同等。例如,在北京市延庆县境内,根据调查,全县15个乡镇、376个行政村中,有近200个村有经济合同档案。其中承包荒山、果园、菜园的占69.9%,土地经营开发占20.47%,租赁房屋、门店、厂房占9.63%;集体或公司承包租赁经营占11.5%,个人承包租赁占88.5%;从合同执行期的情况看,26—30年的占45.67%,40—50年的占34.43%。这些农村经济合同档案在乡村中的利用价值很高,一旦散失或被涂改、丢失或损毁,不但会妨碍村级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直接损害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与合同内容的监管,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所以,只有档案齐全完整规范、真实可靠,才是保障新农村政治稳定、村务公开的基础。在加强民主进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稳定上发挥评判作用。村干部的作为是否合法,“以档案为依据,档案说了算”。所以,档案不齐全或不真实,使农村基层组织和村广大农民利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严重的还会搞垮一个村的领导班子,搞乱村子。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农村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农村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认真调查分析,规范此项工作,达到“有档可查、有档可依、档在事明”的档案管理效果。
一、农村经济合同档案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延庆县境内调查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村经济合同档案有三个特点:一是数量大,二是合同执行期限长,三是个人承包经营的多。这说明,几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政策是稳定的,经济秩序、投资环境、管理方法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盘活了农村的资产,取得了一定的资金收益,这些资金对于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同时,也表明村级档案室确实把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合同保管起来了。但是,就在大量合同签订保管过程中,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如:
1、有些村经济合同长期不归档,散存在个人手中,严重违反了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它直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与合同约定内容的监管,如丢失或损毁,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2、有的村经济落后,村档案室保管条件差,不具备永久保存的条件。档案保管情况达不到国家要求,绝大多数是一个卷柜或木箱,放在村办公室,有的村没有值班人员,档案只好放在档案员或村干部家里。
3、有的乡镇、村干部对档案工作认识及重视程度不高,对档案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缺少档案保管保护设施。
4、有的农村经济合同的归档不全,存在散失、损毁、丢失等现象,将影响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农村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农村经济合同档案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各级档案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国家档案局《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乡镇档案部门“根据自愿和可能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委会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等有关要求,达到村经济合同档案妥善保管的目的。笔者建议各级乡镇档案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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