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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打造公共档案馆

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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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打造公共档案馆

近年来,随着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普及,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逐步觉醒,公共档案馆建设成为业界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试图以维护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为基准点,探寻公共档案馆建设的宗旨和途径。

一、维护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是公共档案馆的核心精神

关于公共档案馆的含义,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某档案馆是否划归公共档案馆应从三个方面予以考量,即是否以普通公众为服务对象,具有为普通公众提供平等服务的义务;是否有提供相应服务的法律保障;是否有满足公众需求的资源保障。① 也有人提出,公共档案馆是指馆藏档案作为社会的公共资源,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的基本历史面貌,应该开放的信息能借助各种媒介畅通地传递,并能广泛为社会、公众利用的文化机构。② 第三种观点则指出,凡是由国家设立、主要收藏公共档案、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档案馆,都可称为“公共档案馆”。③ 可以说,这三种认识都不乏其合理性,都从馆藏、服务对象的范围对公共档案馆进行了界定。

笔者意图追溯“公共”语词的本源,探究公共档案馆的核心精神。“公共”一词,一是源自古希腊词汇,它强调个人超越自身去理解他人的利益。在古希腊,如果一个人具备了公共精神,就意味着他已经成熟并且可以参与公共事务;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它指的是人们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从起源上看,“公共”指的是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在古希腊政治社会里,它与早期的民主相关联。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语词的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公共”一词与政府密切相关,几乎成为政府的同义词。④ 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公共性”是指政府应该根据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衡量一项政府活动是否达到了公共性,基本标准就是考察其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过程是否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充分体现和表达了公民的意志。由此,笔者认为,公共档案馆的核心精神在于“公共性”,它意味着档案馆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权力来自于全体公民,档案馆受全体公民的委托保管档案,并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服务。所以,档案馆各项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政策的执行细则、执行程序都必须从维护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以及公民其他方面的利益出发,并将其贯穿于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业务环节中;档案部门的公务人员,在工作中须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克服部门和个人一己之私,确保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实现。

二、我们距离公共档案馆的目标有多远?

这几年,各地方档案馆纷纷建立现行文件中心,采取打造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开放档案、开通网络查询等措施,拓展服务空间,可以说档案界在公共档案馆建设方面不乏一些实践上的努力和探索。但本人以为,公共档案馆离我们依然很遥远,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仅就档案馆主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远离公众的馆藏结构使多数国家档案馆缺乏为公民服务的基本条件

能否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直接取决于馆藏结构和馆藏内容,如果一个档案馆主要保管的是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而关乎个人权益的产权档案、婚姻档案、社会保障等专门档案不够系统和完善,言及为公民个人提供服务,维护个人的利用权利恐怕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多年来,我国档案界一直非常关注档案馆的利用率,对于国外档案馆的门庭若市钦羡不已,对国内档案馆门可罗雀的冷清表现出“恨铁不成钢”的忧虑。笔者认为,我国档案馆在规划馆藏时,对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专业档案顾及不足,未能系统地收集、整理,因而,为民服务成为无米之炊。

档案馆藏结构、馆藏资源建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讨论,迄今为止,档案馆的实际馆藏结构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现状仍不容乐观。上海市虹口区档案馆,在馆藏118521卷档案中,文书档案占到84.6%,而反映科技、财务、艺术等内容的只占15.4%。⑤山西省129个地、县档案馆中,“多数档案馆保存的只是文书档案而无科技、财务及其他专门(专业)档案,只有纸质档案而无照片、录音、录像等其他载体的档案”⑥,致使公民个人到档案馆申请查阅时,将近五分之一的利用者得到的答复是“查无此档”,乘兴而来,扫兴而归。这除了因馆藏档案整理不善,检索体系不健全,或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馆藏结构的不合理。总之,我国综合档案馆在馆藏建设上或多或少地偏离了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缺乏公共性的物质基础,难以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公民个人对档案的利用需求。由此看来,建设公共档案馆的当务之急是调整馆藏结构,丰富馆藏资源,有计划地接收含有个人信息的专门档案。

2、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使档案从业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

在我国,因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官本位思想长期主导着档案工作,从业人员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僵化的管理模式,为民服务意识淡薄,在档案工作上集中体现为:一是奉行“我能提供什么,用户就利用什么”的信条,利用者千辛万苦造访档案馆,被一句“查无此档”敷衍塞责的现象并不鲜见;二是繁琐的利用手续在利用者面前又竖起了另一道门槛,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但有些档案馆依然旧习难除,利用者除了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甚至说明利用目的等。从法理上讲,如果公民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那么,他到档案馆查阅资料,不仅仅是因需要获得档案信息,而是他想获得、他“有权利”获得信息,譬如利用开放档案,只要利用者出具了法律规定的证明性文件,档案馆就必须提供服务,不得另设任何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