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节

2013-01-14

8、形成终审报告、填写终审表。说明开放档案鉴定的情况,拟开放、不开放档案的内容、数量和所占比例等内容,鉴定审查的详细情况。初审、复审人员和局(馆)长在终审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

9、报区政府批准。形成《关于馆藏××××年度部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请示》,内容包括开放档案鉴定的情况,拟开放、不开放档案的主要内容和意见、数量和所占比例等。

10、向市档案局备案。说明拟开放、不开放档案的主要内容、数量和所占比例等内容。将控制使用档案文件级目录附后,以便审查。

11、开放标识。根据上级批复情况,进行开放档案标识,在已经获准开放的档案上加盖“已开放”标识。在相应全宗的全宗卷中加入开放鉴定情况说明材料:在相应案卷的备考表内填写说明开放档案情况。

12、履行解密手续,标注解密标识。在已解密的原涉密档案上原标注的密级上加盖双杠(表示原标注密级作废)标识,在下面加盖“已解密”标识。同时,依据《暂行规定》第五条“提前开放馆藏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的规定。履行确认该部分档案予以解密的手续。

13、编制开放档案目录。编制电子、纸质开放档案目录。方便利用者在阅览室和网络的利用。

14、发布开放公告。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开放档案的内容、所属年代、数量等信息。在政务网、档案信息网上发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及其档案原文。

15、年度开放档案工作总结。总结中要反应开放鉴定工作的全部过程,如参与的人员,鉴定的数量,开放档案的内容、数量、时间。开放鉴定工作的经验教训等内容。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涉密档案履行解密手续问题。1988年《保密法》颁布前,我国各级机关普遍存在着文件材料标密过高、定密随意的问题,许多区县级及其下属机关的内部文件也被确定为机密、甚至绝密文件,因此档案馆在进行开放档案鉴定(包括提前开放档案鉴定)过程中,肯定涉及涉密档案。档案馆必须按照《保密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已经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相应的标识工作,标识“已解密”,履行解密手续。

2、关于对控制使用档案“二十条”的理解和应用问题。《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的控制使用的二十条的内容,总体来说内容较全面,但对涉及个人隐私类档案的种类,可操作性差、较难以把握。根据几年来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的实践,主要对以下几类档案予以控制使用:涉及个人问题的调查、处理、定性、结论方面的材料;各机关、组织形成的涉及个人基本情况的表格和文件材料;招工、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个人建房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等。

3、处理好“件”与“卷”开放的问题。区县档案馆是普遍按照一卷档案中的一件档案不能开放,则整卷档案就不开放的原则进行开放鉴定工作的。笔者认为,对无需要控制使用内容的档案不予开放,是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的行为。必须逐件地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工作,而不是因为因一件档案不能开放而对整卷档案不开放。设想,如果我们采取物理隔离(人为遮盖)的方法封闭控制使用的档案,只让利用者阅读开放的内容,岂不就达到了对不开放档案控制利用的目的了吗?也就可能只有极少量的档案不能开放,就可以大大提高开放率。西方国家,如美国对复制的涉密内容的文件、档案采取涂抹墨迹遮盖涉密内容(开天窗)的方法对公众开放,应该值得我们借鉴。

4、增加依申请开放类档案。对婚姻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是否开放,各档案馆的处置是不一样的。但公民持有个人有效证件,都可以查阅本人的这类档案。这样就出现了矛盾:既然是不开放控制使用的档案。那为什么还要采取利用开放档案的接待方式、手续,只要出示身份证就可以呢?相反,对这类档案进行开放了,别人就有权利用。岂不是又侵犯了比人的隐私权?!因此,在档案管理利用的类型中,除控制使用的档案、开放档案以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增加依申请利用开放类档案。公民个人利用涉及个个人隐私的如婚姻、房地产等类档案,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持本人证件填写申请利用表格。经过工作人员批准后利用。

精品学习网 档案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