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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利用中的信息伦理问题
所谓信息伦理,主要研究社会信息生产、组织、传播与利用中的伦理要求与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伦理关系。美国信息管理学家曼森针对信息伦理问题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即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和信息资源获取权(Accessibility)。①相应地,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档案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伦理问题也日趋凸现。
档案信息伦理是人们在档案管理、传播和利用过程中产生并对其评判和制约的道德观念,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产生于日常生活和信息行为中的道德观念以及对这种观念的认知和评价系统。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行为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是通过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根据信息管理学家曼森的PAPA理论,笔者将档案信息伦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档案利用中信息伦理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者的隐私权
利用者到档案馆查阅档案信息,必然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利用者的个人信息以及所查阅的档案信息的内容进行保密。若第三方想要访问或者获取利用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利用者的个人信息以及所查阅的档案信息资料的内容),档案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
(二)利用者的信息资源获取权
1、档案信息“垄断”。公民对信息具有知情权。长期以来,政府公文只是用于政府部门的日常办公事务,并没有普及公开,造成了档案信息“垄断”。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公众可以对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批示等相关公文进行公开利用,自由查阅。一些珍贵档案,如故宫博物院等重要机构中珍藏的档案,也随着档案的逐步开放展示在公众面前。除此之外,一些年代久远不便向公众开放的档案,也应通过高技术手段制成拷贝副本,以供公众利用,保证利用者的档案信息获取权。
2、利用者“歧视”问题。有些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待查阅档案利用者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教授、历史学家等文化水平较高,教育背景较好,经常利用档案的人会表现出和蔼、耐心、良好的态度,而对学生、普通民众等“外行人”的服务就显得不耐烦,认为他们不懂档案,有时甚至产生烦躁情绪。档案利用工作是一项面向大众的服务性工作,因此档案工作人员态度的端正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档案利用的效果。
3、查阅“不真实”档案的权利。档案是由人来记录的,由于记录者的阶级地位、立场观点、文化素质以及人为的对历史、事件的篡改、歪曲,会造成档案内容与事实不符。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档案内容虚假、失实,也还是反映了记录者的认识水平、本来意图或欺骗行为,档案仍不失为真实的历史记录②。有些档案利用者认为既然记录的不是真实的史实,对利用者有误导作用,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提供给利用者来查阅。其实这是不对的。
4、“信息鸿沟”。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源丰富、观念开放的有利条件使得东部地区的利用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和利用档案信息。但同时,西部一些地区信息相对闭塞,档案信息资源匮乏,档案人员观念落后,利用者对于档案信息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极大困难,在“质”和“量”上都不能得到保障。这对于广大利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其档案信息获取权的侵犯。
(三)档案信息产权的内涵
私人收藏者向档案馆捐赠档案,只是保管权转移至档案馆,但档案的所有权仍属于私人收藏者。档案馆与私人收藏者必须事先对档案的开放程度进行商榷,规定利用时间、利用对象以及利用范围等具体条款。一些档案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超越利用权限,或者没有认清所有权限的范围,对档案进行主观的处置,侵犯了档案所有者的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对今后的档案征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档案信息的正确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的篡改、泄密问题,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话题,并呈现出快速攀升的趋势。信息技术日益革新的速度似乎已经赶不上信息犯罪的速度,高科技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同样,这对档案的新型存在方式——电子文件安全的威胁与挑战也引起了档案工作者的关注。对于鉴定电子档案的真伪性,是档案工作者面临的又一新课题。 二、解决档案信息伦理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相关档案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在档案信息伦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点。我们在面对电子档案的篡改、删除或泄密等问题时,仍无法可依,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档案信息法制化建设不仅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还要全面考虑法制化体系的系统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另外,认真学习和研究档案信息法制建设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关注各大国际会议,各项实时动态,借鉴国外档案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我们处理档案信息伦理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二)开展教育交流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