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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开放档案 亟须形成机制
摘要:本文就开放历史档案的背景进行了回溯,同时就形成开放档案机制提出了四点意见。
关键词:开放档案 机制
开放历史档案是一项国策,是一项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中央做出这样的决定,高瞻远瞩,利国利民,利于档案事业。至于开放档案的最早时间,定在哪一天,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记住这件大事,纪念这件大事,认认真真地做好开放档案的工作。
北京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开放数量已占到馆藏总量的37%,利用方式,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英特网上推出了6个数据库,180万页档案原件供公众查阅。这是他们向社会、向公众做出的重要贡献。解放军档案馆几件历史档案,打开了中美档案合作的大门,还引起了两国元首的关注,创造了奇迹。这些成就使档案人感到自豪。
同时,有一个人,对开放档案起过重要作用,就是时任中共中央第一副秘书长的胡乔木同志。他是中央提出开放档案的第一人。1979年5月26日,在批示中央档案馆《关于提供周恩来同志手稿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时,胡乔木指出:我认为这些历史文件,只要经过审批手续,遵守保密制度,“是可以并应该借阅的,否则党的重要文件如何编辑,党史如何研究?”“党史上的秘密,经过一定时间,其秘密性和保密的必要性也就逐渐减少,这是世界各国档案工作中的共同规律”。8月1日,在批示中央档案馆《关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密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时,胡乔木指出:“我认为这个报告对今后档案工作的改革考虑得不够积极。……档案工作一面要注意保存和保密,另一方面要注意利用和流通……对非机密和一般机密要准备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公开开放,其性质要近似图书馆”。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第二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1980年5月19日,中央书记处第21次会议讨论开放历史档案时,胡乔木说:“美国的档案是开放的,开放和使用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守着大量的东西不让用,很可惜。要开放。党的历史文件也没有理由老保密,一次到七次党代会有什么秘密?说不上有什么秘密。”这次会议作出了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
中央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1987年写进了《档案法》,成了法律规定。档案部门贯彻施行,打开了封闭的大门。更多的档案为社会各界、学者、老百姓所利用,档案工作为各项事业服务,做出了更大成绩。然而,像北京市档案馆、外交部档案馆这样敞开大门的还不多,开放档案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不能满足广大利用者的需求。这里有认识问题,有工作问题。一些档案部门对自己应该改什么、革什么、如何开放,缺乏足够的清醒的认识,有的甚至乱改乱革,从心所欲,赶时髦,造成档案资源的丧失和浪费。这是令人痛心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开放档案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改革开放”大政方略在档案工作中贯彻落实的集中表现,必须形成强有力的开放档案机制。
(一)有关领导机关要明文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人,各级各类档案馆及馆长开放档案的具体职权:如批准档案开放、解密、销毁权,档案鉴定组织的权限等。有职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认真履行职权,是失职,是不负责任,应受到追究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