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王充实际上是将文人写作视为一种独特的行为方式,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为分类标准,进行文章类型的划分。也就是说,“遵五经六艺为文,诸子传书为文,造论著说为文,上书奏记为文,文德之操为文”,实际上是五种类型的文人写作方式,由此而形成五种不同类别的文体。因此,王充下文论及他所偏爱的“造论著说之文”时,便主要着眼于这种写作方式独特的社会功能:
造论著说之文,尤宜劳焉。何则?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非徒讽古经、续故文也;论发胸臆,文成手中,非说经艺之人所能为也。周、秦之际,诸子并作,皆论他事,不颂主上,无益於国,无补于化;造论之人,颂上恢国,国业传在千载,主德参贰日月,非适诸子书传所能并也。上书陈便宜,奏记荐吏士,一则为身,二则为人,繁文丽辞无上书。文德之操,治身完行,徇利为私,无为主者。夫如是,五文之中,论者之文多矣,则可尊明矣。[⑩]
王充认为,“造论著说之文”足以“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颂上恢国,国业传在千载,主德参贰日月”,具有明确的政治指向和社会指向,因此最为可贵。
再如蔡邕(133-192)撰《独断》,“采前古及汉以来典章制度、品式称谓,考证辨释,凡数百事”[11]。该书虽然主要是论述礼制典章、考释事物名称的书[12],但却体现出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的某些特征。该书卷上,将天子令群臣之文分为四类: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又将群臣上天子之文分为四类: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13];凡此,都是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为基本依据,对朝廷应用文体进行分类,并就每类文体的功能及其形态特征作了简明扼要的解说[14]。
又如刘熙(东汉末人)《释名》是一部汉语语源学的重要著作,其《释名序》说:
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故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论叙指归,谓之《释名》。[15]
该书卷6《释书契第十九》和《释典艺第二十》,简要地训释奏、檄、谒、符、传、券、契、策书、册、启、书、告、表、敕、纪、令、诏书、论、赞、叙、铭、诔、碑、词等文体,大多是从这些文体所相对应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着眼的。如云:
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书文也。
谒,诣也,诣告也。书其姓名于上,以告所至诣者也。
符,付也。书所敕命于上,付使转行之也。
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
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
汉制,约敕诸侯曰册。册,顺也。敕使整顺不犯之也。
上敕下曰告。告,觉也,使觉悟知己意也。
下言上曰表,思之于内,表施于外也。又曰上,示之于上也。又曰言,言其意也。
记,纪也,纪识之也。
诏书,诏,昭也,人暗不见事宜,则有所犯,以此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
称人之美曰赞。赞,纂也,纂集其美而叙之也。
铭,名也,述其功美,使可称名也。
诔,累也,累列其事而称之也。
所谓“书契”,犹言文字记录[16],用以概称日常应用文体;所谓“典艺”,原指上古五典、六经等典籍[17],用以概称这些典籍中的文体。由此可见,《释名》一书对二者的类分不也是着眼于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吗?
二、《尚书》“六体”的生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