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
妇人,伏於人也。……事无独为,行无独成之道,参知而后动,可验而后言,宵夜行
烛,宫事必量,六畜蕃於宫中,谓之信也。所以正妇德也。
此云“知可为者,知不可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审伦而明其别,谓之知”。《六德》云:“知可为者,知不可为者;知行者,知不行者,谓之夫,以智率人多。智也者,夫德也。”如出一辙。又《礼记·郊特牲》:
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別也。币必诚,辞无不腆。告之以直信;信,事人也;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出乎大门而先,男帥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
此处将“信”作为妇德,且要“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又以夫为“以知帥人者”,与郭店简一致。
门内之治与门外之治
《六德》云:
门内之治纫揜义,门外之治义斩纫。
“纫”字,整理者隶定为“仁”,陈伟先生隶定为“恩”。按当以陈说为是。《六德》此语之前后多有言“仁”处,字皆从身、从心,作 ,而不作“纫”。从身、从心者为楚简“仁”字之正,已无可疑。故以“纫”为“仁”,于字形未安。此其一。又,《六德》此语亦见于《礼记·丧服四制》: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
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其恩厚者
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
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大戴礼记·本命》有与此基本相同之内容。两书均作“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益知简文“纫”当为“恩”字无疑。此其二。
《丧服四制》郑注:“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贾疏云,“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掩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
《丧服四制》所言,为古代恩、理(义)、节、权四种处理丧服之原则。“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所言,即其中之恩、义二服关系。据贾疏,门内以恩服为重,朝廷以义服为重。《礼记·杂记》云:
大夫、士将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
公门外,哭而归。
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也。
如是之举,意在重丧。既与公祭,则不得以私丧遽归,必先权措之,而后奉私丧,即郑玄所云“不可以轻于己也”。门内、门外之治丧事,均以此为准则。
注释:
[1] 见徐少华:《〈六德〉思想及其源流初探》,《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9,武汉;钱逊:《〈六德〉诸篇所见的儒家思想》,《中国哲学》第二十辑,1999;廖名春:《荆门郭店楚简与先秦儒学》,《中国哲学》第二十辑,1999;李存山:《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姜广辉:《郭店楚简与〈子思子〉》,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等。
[1] 李存山:《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1] 姜广辉:《郭店楚简与〈子思子〉》,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1] 本文草就,方知刘乐贤先生《郭店楚简〈六德〉初探》(《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9,武汉)已先获我心,早已发现文献中妇德、妇德之记载,钦佩之至。
[1] 《礼记·杂记》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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