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秦简以“腾”代“朕”,可能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避讳因素。以史家言秦汉讳例,皆未遑措意,故斗胆略作揭示:
陈垣《史讳举例》:“避讳为中国特有之风俗,其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所谓“成于秦”,是就整个两千余年的避讳史而言的,实际上,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初,避讳之俗,远较前代为严。司马迁《史记》谓秦始皇“畏忌讳”,贾谊《过秦论》称“秦俗多忌讳之禁”。确实,作为历史上第一个自信“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的真龙天子,在完成了席卷天下,囊括四海的统一大业而掌握了专制强权之后,其个人威严的维护,是极其容易走向极端的。众所周知,嬴正时代,讳“楚”、讳“正” 之外,还有一个颇为可笑,但却足以显示皇帝霸道与偏执的忌讳:改“ ”为“罪”。——这种仅仅同音而不能互训的改字,确乎前无古人、匪夷所思。它提示笔者,有必要重新审视被秦始皇一人独占的“朕”字。孔融说“尊卑有序,以讳为首”,可以推想,作为历史上首次用于天子自称专用的“朕”字,其份量殆无异于始皇之名。既然讳“正”不必申令,那么,讳“朕”又何须宣诏?
这种推想,在《说文》中似可以找到旁证。我们知道,许氏于禾部光武讳“秀”、艸部明帝讳“荘”、火部章帝讳“炟”、戈部和帝讳“肈”、示部安帝讳“祜”,皆未予解说。堪称巧合的是,《说文》舟部“朕”字,亦无音义!此可由段注证实。按,段氏于传本《说文》“朕”下“我也阙”三字后注云:“妄人补‘我也’二字,未知许说字之例也。” [8] (P403)结合卩部 字注所引《玉篇》、氐部 字注所引《系传》,我们认为,段氏之说非常可信。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朕”是甲骨、金文和先秦典籍中屡见不鲜的常用字,号称“五经无双”的大儒许慎,难道对该字的音义竟一无所知?最为可能的解释是:朕字为天子自称,无异于皇帝之名,而《说文》属进御之作,既讳皇帝之名,亦讳皇帝专称。许序所谓“其所不知,盖阙如也”掩盖了朕字没有音义的真相!值得指出的是,“汉讳最难考”(清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汉讳朕字,并不能一概而论。例如,长沙马王堆汉帛书《老子》乙本即有多处书“勝”为“朕”之例,或许,这正是古人“诗书不讳”“临文不讳”的具体表现。
复次,东汉尚有讳朕一事,揆之以理,在秦始皇初霸朕字的时代,情况当更为严重。众所周知,“天子自称曰朕”始于嬴正廿六年(前221年),而上引里耶秦简全部属于嬴正卅五年(前210年)之物,显然,就时间条件而言,讳书朕字是不存问题的。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如果上引云梦秦简《封诊式》“有鞫”、“覆”二简为秦始皇以前之物,那么,讳书朕字的假设将被彻底颠覆。所以,此二简的系年问题,非常关键。按,前文已经论及:“有鞫”、“覆”二简其实都是请求官府(某县主)对犯罪嫌疑人家产予以查封及看守的文书范本。整理者“根据内容,并参考出土位置”将“有鞫”简(第7简)、“覆”简(第13简)分别排列在“封守”简(第8、9、10、11、12简)的前面和后面,非常正确。这就为“有鞫”、“覆”二简的系年提供了方便。按,“封守”简是执行“查封”并实施“看守”之后的汇报。——既然“有鞫”、“覆”、“封守”三简同属“封守”一事,那么,考虑到司法条例的连续性,我们有理由认为,三简的抄写时间亦当近同。“封守”简云:“讯典某某。” [1] (P149)按,“典”即“里典”之简称,本作“里正”,避秦始皇讳改。看来,“有鞫”、“覆”、“封守”三简为秦始皇时代之物,已不容置疑。质言之,“有鞫”、“覆”二简亦极有可能讳书朕字。
秦简既假“腾”为“朕”,那么,“朕”又当如何训释呢?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朕在舟部,其解当曰:‘舟缝也,从舟灷声。’何以知为舟缝也?《考工记·函人》曰:‘视其朕,欲其直也。’戴先生曰:‘舟之缝理曰朕,故札函之缝亦谓之朕。’ ……本训舟缝,引申为凡缝之称。……《释诂》曰:‘朕,我也。’此如卬、吾、台、余之为我,皆取其音,不取其义。” [8] (P403)叶玉森《说契》:“朕与釁古训同。釁,涂隙也。朕象两手捧火釁舟之缝,此为初义。后舟缝亦曰朕,尤凡隙亦曰釁也。” [7] (P3162)是知,朕有缝隙之义。由此而引申出“合缝”、“闭隙”直至“封缄”之义,似不足为奇。秦代有一史实,可资参证。《史记·李斯列传》:“初,赵高为郎中令,……乃说二世曰:天子所以贵者,但以闻声,群臣莫得见其面,故号曰‘朕’。”赵高比附字义,虽意在愚君,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先秦时期,朕字确有与禁、秘诸义相当的训释。
回到秦简,我们认为,“当腾腾”应读为“当朕,朕”,意即“该封,封”。按,这种训读,字面上固然有涣然冰释之效,但能不能接受与“当謄,謄”一读类似的质疑呢?也就是说,在秦代政法事务中,为什么只有理债文书和封守文书才出现某种“封”的要求?这个问题,对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条、“覆”条来说,极为简单。按,上文一再强调:“有鞫”、“覆”二条其实都是请求官府(某县主)对犯罪嫌疑人家产进行查封的文书范本,如此,文书中申令“该封,封”岂非顺理成章?或谓“有鞫”、“覆”、“封守”条中既已用“封”或“当封”这样的措辞,何以文末又易为同义他字?这是因为,“封”是司法术语,实际上, 它包括对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等多种对象的禁限(参《封诊式》“封守”条),重在官印、封条的施用。而“当朕,朕”却是指对某些具体财物的封存,用印之外,也可能涉及缄闭、覆藏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印封”“缄闭”“缄封”云云正可资参证。
复次,在里耶秦简中,我们认为,“当腾(朕),腾(朕)”是针对即将发往阳陵县的那些“债券”来说的。文书本身即透露了相关信息,其一,简文明言“责以受(授)阳陵司空”,按,“责”即“债”,是“债券”的简称。其二,阳陵县发出的“钱校券”是与文书分开封缄的,所以,文书中特别申明,最后须由“署主责(债)发”、“署金布发”。同理,迁陵县付与阳陵县的“债券”亦当遵循相应规定。其三,七件有“当腾(朕),腾(朕)”要求的文书,均特别记载了“以洞庭司马印行事”的下文过程,它表明,对于涉及金钱的债务清偿事务,其办理方式、责任处罚可能自具程式。最后,有一个情况必须予以补充说明:J1⑨2、J1⑨3、J1⑨4、J1⑨5、J1⑨6五简纪年、涉事、行文与前述七简几无不同,何以未见“当腾(朕),腾(朕)”云云?我们认为,原因有二。其一,这些简牍是后来经过抄录的文书档案,有可能缺略。其二,债券办理自具律令,文书末尾“当腾(朕),腾(朕)”本属重申,有可能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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