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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上博简《容成氏》小札
在新近出版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二册中,《容成氏》篇幅最大,也最受学者关注。篇中杂记古代帝王传说,内容多与传世文献相关。整理者在考释中已征引不少古书记载与简文对读,为读者理解简文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当然,这样的工作不是一次就能做完的,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一定能找到更多的传世材料与简文印证。下面试举几个较为易见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并顺便就有关简文的释读谈点意见。
1《容成氏》第八简说:
于是乎始语尧天地人民之道。与之言正(政),敚柬(简)以行;与之言乐,敚和以长;与之言豊(礼),敚敀而不逆。尧乃敚(悦)。尧
按照整理者原来的编排顺序,简文中的主角不明,因此陈剑先生主张将该简和第十四简相连,并举《子羔》第五简“尧之取舜也,从者(诸)草茅之中,与之言豊(礼),悦尃……”为证[i]。按,《尸子》和《路史》中也有类似说法,对理解简文或有帮助。
《尸子》说:
舜一徙成邑,再徙成都,三徙成国,其政致四方之士。尧闻其贤,征诸草茅之中。与之语礼,乐[ii]而不逆;与之语政,至简而易行;与之语道,广大而不穷。于是妻之以媓,媵之以娥,九子事之,而託天下焉[iii]。
《路史》卷二十一(《四库全书》本)述此事说:
语礼,乐详而不孛;语政,治简而易行;论道,广大而亡穷;语天下事,贯昵条达,咸叶于帝,而咸可底绩。于是锡之絺衣、雅琴,命之姚姓。妃以盲,娅以莹,以窥其内。九子事之,以观其外。
虽然用词略有区别,但它们与《容成氏》及《子羔》所载较为接近。这再一次证明,第八简所讲的主角确实是舜,陈剑先生将其与第十四简相接是正确的。从两种传世文献看,《容成氏》简末所缺内容可能是讲尧以二女妻舜、以九子事舜之类的事情。
参照两种文献,我们对简文某些字词的理解似可重新斟酌。例如,三个“敚”字,很容易想到读“悦”。但这样读与《路史》所载不能密合,似有再做考虑的必要(如读“说”)。又如,“敀”、“尃”二字应与“详”同义,似可读为“溥”或“博” [iv]。
2《容成氏》第二十四至二十五简说:
面皯皵[v],胫[vi]不生之毛,□濏湝流,禹亲执枌耜,以波(陂)明者(都)之泽,决九河之阻,于是乎夹州、徐州始可处。
这是一段描述大禹治水过程的简文,类似说法在古书中较为常见。如《庄子·天下》:“墨子称道曰:昔禹之湮洪水,决江河而通四夷九州也,名山三百,支川三千,小者无数。禹亲自操橐[vii]耜而杂天下之川,腓无胈,胫无毛,沐甚雨,栉疾风,置万国。”《韩非子·五蠹》:“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
简文的“枌耜”,整理者以为是“朸耜”之讹并读为“耒耜”,陈剑先生则怀疑应读为“畚耜”[viii]。从文例看,“枌耜”应与《庄子》的“橐耜”及《韩非子》的“耒臿”相当。橐是盛土之器,耜是掘土之器。《韩非子》的“耒臿”,《淮南子·要略》作“虆垂”。王念孙已经指出,“虆垂”是“虆臿”之讹,“耒臿”则是“虆臿”之通假[ix]。据《集韵》,虆是“盛土笼”,与“橐”所指实同。臿是锹,与“耜”都是掘土之器。因此,《庄子》的“橐耜”,《韩非子》的“耒臿”,以及《淮南子》的“虆臿”,三者用字虽异,其所指实同。比较三种文献可知,《韩非子》“耒臿”的“耒”用的不是本义,而是“虆”的通假字。因此,这并不能作为简文“枌耜” 讹作“朸耜”并读为“耒耜”的证据。也就是说,将简文禹所执之器视为“耒耜”,与传世文献不合。值得注意的是,上引《淮南子》的“虆垂”,《太平御览》引作“畚插(锸)”[x]。这证明,陈剑先生读“枌耜”为“畚耜”的说法是正确的。古书中作为器物用的“畚”字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土之器,《国语·周语中》:“其时儆曰:收而场功,偫而畚梮,营室之中,土功其始。”注:“畚,器名,土笼也。”另一种是指掘土之器,《广雅·释器》:“畚,臿也。”简文“畚耜”及《淮南子》“畚插(锸)”的畚字,显然用的是第一义。总之,根据传世文献记载,可以断定简文的“枌耜”应读为“畚耜”,畚是盛土之器,耜是掘土之器。
3《容成氏》第二十二简说:
禹乃建鼓于廷,以为民之又(有)讼告者鼓之。
《管子·桓公问》:“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路史》卷二十二引《太公金匮》:“禹居人上,慄慄如不满日,乃立建鼓。”二书皆载禹有建鼓之事,可与简文印证。
4《容成氏》第四十六简至四十七简说:
文王闻之,曰:“唯(虽)君亡道,臣敢弗事乎?唯(虽)父亡道,子敢弗事乎?孰天子而可反?”受(纣)闻之,乃出文王于夏台之下而问焉:“九邦者其可来乎 ?”
《吕氏春秋·行论》:“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文王流涕而咨之。纣恐其畔,欲杀文王而灭周。文王曰:‘父虽无道,子敢不事父乎?君虽不惠,臣敢不事君乎?孰王而可畔也?’纣乃赦之。”其所载文王之语,与《容成氏》较为一致。
本文撰写时蒙陈剑、王志平两位提供宝贵意见,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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