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谈上博《孔子诗论》简的编连

2013-01-11

我们将诸位先生的编连分列于下,以资比较。有三点需要说明,即:以数字代替相应顺序的简文;不涉及具体分章,特殊处理另予注明;括号内的数字系补出的内容。

李学勤:

10-14-12-13-15-11-16-24-20-27-19-18-8-9-17-25-26-23-28-29-21-22-6-7-2-3-4-5-1

李零:其认为第14、15简应该合并。

1-19-20-18-11-16-10-12-13-14+15-24-27-29-28-25-26-17-8-9-23-21-22-6-4-5-7-2-3

廖名春:其分为上下两篇。

篇甲

1-8-9-10-14-12-13-15-11-16-24-20-19-18-27-29-26-28-17-25-23-21-22-(6)

篇乙

4-5-(21-22)-6-7-2-3

姜广辉:

4-5-1-10-14-12-13-15-11-16-24-20-27-23-19-18-17-25-26-28-29-8-9-21-22-6-7-2-3

濮茅左:

1-2-3-4-5-6-7-8-9-10-14-15-11-12-13-16-20-24-19-17-18-21-22-23-25-26-27-28-29

范毓周:

4-5-6-1-10-11-19-15-16-12-14-13-24-20-18-27-29-28-26-17-25-23-9-8-21-22-7-2-3

李锐:

10-14-12-13-15-11-16-24-20-19-18-9-21-22-23-27-25-8-28-29-26-17-4-5-6―7-2-3-1

曹峰:其讨论仅限于第8简以后。

10-14-12-13-15-11-16-24-20-19-18-8-9-21-22-23-27-26-25-28-29-17

从以上所列的各家编连可以看出,诸家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先秦《诗》本,《风》、《雅》、《颂》的顺序;留白简的认定;通说《诗》旨与分篇讨论诗旨的简序安排。

关于先秦《诗》本的类序。马承源认为是依照《讼》、《大夏》、《少夏》、《邦风》为序,濮茅左、黄人二、廖名春等同之。李学勤则认为先秦《诗》本类序的编排与今本《诗经》同,用李氏自己的话说:“如果以上四组编排可以接受的话,《诗论》全篇始于论国风,其次风与小雅,继之以大雅与讼,以通说《诗》旨终结,确是有比较严密组织的著作”。姜广辉、范毓周诸人同之。

对先秦《诗》本类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第8、9两简与以第10简为首的一组讨论《风》诗的简之间的顺序安排。由此又间接影响到第21简的处理,并进一步影响到第22、23简的安排。

留白简的认定。《诗论》的第2简至第7简上下两端留白。根据相对完整的第2简及下端完整的第6简推断,竹简上端留白8.7厘米,下端留白8厘米。马承源在整理时也认为这部分简制特殊,应放在一起,和其他简区别开。廖名春坚持认为留白与满写反映了简制的差异,表明第2简至第7简另有来源,二者自然应该分开,并单列一组。曹峰、李锐与之同。但对第1简如何处理,在承认留白简的学者之间有分歧。第1简长22厘米,上下两端俱残,是属于留白简还是属于满写简?马承源虽然认为这种留白十分特别,和满写简应该分开,但在实际的编排中他将有可能属于满写简的第1简排在第2至第7简前面,从而可能造成事实上的混同。廖名春认为第1简满写简,应上接《子羔》篇。曹峰则持阙疑的态度,而未予编连。

李学勤、周凤五、姜广辉等人则不同意有所谓的“满写简”与“留白简”之别。但对于竹简的留白,诸家又各有不同的解释。李学勤认为所谓的留白是因为“文字灭脱,以致简面皱缩,且延伸程度不一”。周凤五认为“所谓的留白可能是先写后削,是削除文字所造成的,不是这批竹简的原貌,更非先秦楚国简牍形制的常态”。姜广辉则说:“留白简的真正意含,并不是所谓的‘诗序’,而是意味:‘此类是残简!’就是说,竹书抄写者所用的底本已经有残简,他大概知道竹简残缺的大致字数,因而在抄写时预留了一定的空白。一是向读者提醒,这部分是残简;二是希望有朝一日找到完本,将缺字补齐。如果这一分析不误,那么,这篇简文在当时已经是珍本,抄写者与简文作者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间隔”。

竹简的留白部分曾经削制,但削制之前是否写字,各家亦有分歧。周凤五认为留白可能是先写后削,如将削去的字补出,可与第8简以后的简文协调起来,也就是说,他认为所谓的“留白简”与“满写简”原属一篇。彭浩则认为:“竹简上下两端的留白部分是经过人工修削后产生的,因而比有字部分要薄许多”。他推测:“《诗论》原是分三栏书写的,后因某种缘故将上下两栏刮去,只留存中栏。其阅读次序是上栏-中栏-下栏,各栏均由左向右。这种抄写方式不同于《诗论》的满写简,应是另一篇章,不应归入《诗论》之中”。[6]而马承源、濮茅左、廖名春等否认留白部分曾经写过字。

通说《诗》旨与分篇讨论《诗》旨的简序安排。马承源、濮茅左把通说部分放在前面,李学勤、李零、廖名春等则将其放在后面。而姜广辉、范毓周则将所谓的“通说《诗》旨”部分分开,分置首尾,以形成所谓的“总-分-总”的逻辑结构。

在讨论了诸位学者的差异之后,我们再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于先秦《诗》本类序《风》、《雅》、《颂》的编排次序,我们认为仍应以《风》、《雅》、《颂》为序。先秦《诗》本的类序记载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是时孔子七岁。说明孔子之前,《诗》本已基本定型。又据《荀子·儒效》:“《风》之所以为不逐者,取是以节之也;《小雅》之所以为《小雅》者,取是而文之也;《大雅》之所以为《大雅》者,取是而光之也;《颂》之所以为至者,取是而通之也。”《荀子·大略》也是按照《国风》、《小雅》的顺序论述的。这说明孔子之后,《诗》本的编排也没有大的改变。另外在《孔子诗论》的第4、5两简论述“诗其犹旁门”的时候,以及第21、22简的论述,明显也是以《风》、《雅》、《颂》为序。至于《礼记·乐记》记载子贡问乐于师乙,师乙以《颂》、《大雅》、《小雅》、《风》为序作答,则与《孔子诗论》的第2、3简一样,可能都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非常规陈述,其目的为了突出《颂》、《大雅》、《小雅》、《风》这样一个由高到低的“诗乐”地位[7]。

留白简的问题很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诗论》简的编联。就我个人而言,我倾向于赞成将留白简单独考虑。根据濮茅左在《〈孔子诗论〉简序解析》中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知留白系精心设计,不会是随意的漫灭而皱缩,也不象是预留空白以待全文。若系先写后削,则以竹简0.11-0.13厘米的厚度,恐怕很难做到一点痕迹不留。我猜想,大家之所以要否定留白简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配合第6简与第21、22简的编连。其实仔细分析,第6简的论诗风格与第21、22简根本不同。以第22简为例,其句式十分整齐,都是“诗篇名+曰+两句诗+吾×之”的格式。(最后一则说《文王》少了“《文王》曰”可能系漏抄。)而第6简引《烈文》是三句,引《昊天有成命》既没有篇名,也不是以“吾×之”结束。而后面标明“颂”则暗示前面讨论的诗篇皆为《颂》中的诗。凡此种种,都说明第6简与第21、22简的论诗不是一种体例,不必因此而牵连到对“留白简”的认识。

另外,再从“孔子曰”来加以佐证。留白简中有二处“孔子曰”,均为总结性的概述,第4简“曰:诗其犹旁门”的说话者也当为孔子,其作用均为引孔子的话以资证明。而在满写简中都是先引孔子论诗,再加以申说。两者绝然不类,这也可以作为留白简与满写简不同的一个标志

肯定了“留白简”与“满写简”是一种简制的区别,应该单独成篇,则将第2至第7简分开编连就不是合理的选择了。

具体到实际的编连,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形制,语言,思想。形制的问题是指留白简与满写简所反映的简制的不同,以及墨钉▌、墨节▎、墨钩┛分卷、分章意义。语言主要就是指曹峰所说的用词造句上的特征。思想则是指解诗本身所体现出来的时代特征,具体说来就是孔子的以“礼”说《诗》与其后的思孟学派的以“五行”说《诗》,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与第10简相关的一组简上(另文论述)。

下面我们就给出我们给《诗论》简所作的编连,然后再予以解析。

第一章:1(上半段)▌-1(下半段)

第二章:8-9-21(上半段)

第三章:21(下半段)-22

第四章:23-27(上半段)

第五章:27(下半段)-17-25-26-28-29▌

第一章:10-14-15-11(情爱也。)

第二章:11(自“关雎”以下)-16(上半段)

第三章:16(下半段)-24-20-19

第四章:12-13-18▌

第一章:4-5(上半段)▌

第二章:5(下半段)-6-7-2(诗也,文王受命矣)

第三章:2(自“颂,旁德也”始)-3

说明如下:

从总的方面,我们将《孔子诗论》分为三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上篇以第1简总起,下面综合评价了《风》诗、《雅》诗。或以为第8 、9简所评皆为《雅》诗,实则不然。第8简评《黄鸟》,整理者以为《小雅·黄鸟》,学者多从之,刘信芳先生力证其非。其简文为“《黄鸟》困天,欲反其古,多耻者其病之乎?”以为《秦风·黄鸟》。对照简文,知整理者将“天”释作“而”不确,刘说有理。如此则8、9两简也是混评《风》、《雅》。且其后接21、22简也是如此,似也可提供一佐证。中篇与简帛《五行》关系密切,宜单独成篇,详下文。下篇为总说。具体解析如下:

上篇的编连理由,我们基本上同意曹峰的看法,于此不赘。只是曹文未给出对第1简的处理意见,于此略作申说。第一章为第1简下半段,其下半段似乎另有来源。同时,我们将其作为满写简处理,主要的依据是其下半段的语言具有很高的理论概括意义,其所突出的“志”、“情”、“文”等要素与第8简以后的各简论诗非常吻合。

中篇第一章以礼说诗。第10简“盖曰动而偕贤于其初者”,各家解释不同,但我们认为均不得其旨。所谓“初”即指“礼”而言。《孔子家语·问礼》中记孔子语:“夫礼,初也。始于饮食。”所谓“饮食男女”,人伦之始,亦为制礼之本,故《礼记·礼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又《礼记·礼器》云:“礼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礼也者,反其所自生。”这组简的后半部分则是对第10简的解说。

第二章以“德智”说诗,与简帛《五行》相类。于此我们不详细展开,兹举一例。我们看到第11、16简对第10简的评语作了改动,如评《关雎》:“《关雎》之攺,其思益也。”有学者指出这与帛书《五行》第338-342行有相通之处,但同时也应看到二者的差异。第10简说“以色喻于礼”,强调的是“攺”,攺者,和也,礼之用,和为贵。而第11简强调的则是“益”,益者,进也,说的是人内在修养的提高。由外在的“礼”,人与人之间的“和”到内在的“德”,个体的“益”,二者之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章从内容上来说是以“礼”说诗,讨论的诗至少有《葛覃》、《生民》、《甘棠》、《木瓜》、《杕杜》,“溺志,既曰天也,犹有怨言”所论何诗,有“《北门》”说,“《柏舟》”说,资料阙如,姑置之不论。从句式上来说,作者均使用了“吾以……得……”与“民性固然”的句式。从第19简来看,则这组诗也有详细的解说。

第四组简是对三、四两组的总结。从简制上看,第18简后有一墨钉▌,标明一卷的结束。从语言上看,第12、13简的反问句式只能出现在11、16简之后,语气不容置疑,带有总结性质。第18简就内容判断,也应是对第四组论诗的总结。从思想上看,12、13简与《五行》相通已如前所述,于此不赘。第18简说“因木瓜之报愉其怨者”与第20、19两简论《木瓜》绝然不同,第20、19是从“礼赠”的角度论《木瓜》,突出的是“礼”;而第18简则突出的是“以德报怨”,突出的是“仁德”。《论语·宪问》云:“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可见孔子是不大赞成“以德报怨”的。而到了《礼记·表记》则变成了“子曰:以德报怨,宽身之仁也。”何以解释这种矛盾?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以德报怨,宽身之仁也”是一种仁德思想,是对孔子思想的发展,与《五行》亦有相通之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18简与第12、13简在内在思想方面是一致的,把它们放在一起作为对三、四两组论诗进行总结,也是可行的。

下篇第一章主旨讲述“诗其犹旁门”。就内容推断,这两简当为这组诗论的总结,引孔子话以提高论述的权威性。

第二章主旨讲述“诗也,文王受命矣。”也是以引孔子话而作结。据5、6、7三简推测,此章所论之诗,不出《颂》与《大雅》,与今本《诗经》合。

第三章主旨讲述《风》、《小雅》、《大雅》、《颂》四类诗的风格特征。也是引孔子话作结,但简残不得其详。

或许留白简分属两篇,因为第5简有一墨钉▌,而墨钉▌在《诗论》中具有分篇意义。但简文残缺太甚,无法展开,只能存疑。

《诗论》简属于先秦佚籍,其原籍内容一定十分丰富,且篇帙也可能浩繁,远甚于今天的所见存简。但由于残缺严重,不仅使我们不能更深入的了解先秦《诗》学的兴旺发达程度,且给我们的编连带来很大的困难。但依据形制、语言、思想等特征,尚可窥见一二。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一步步深入,排序也会日趋合理。

[1] 刘信芳《孔子诗论述学》[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

[2] 先秦时,与诗并列的“文”尚未出现,文指文献,或为文德之辞,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孔子语:“《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辞慎哉!”《诗论》说“邦风”也说“其言文”。所以我们认为,简1的“文亡隐言”为“言亡隐文”之笔误。

[3] “旁门”见于《周礼·考工记·匠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郑玄注云:“天子十二门,通十二子。”贾公彦疏:“旁谓四方。”是以“旁门”即四方之门,对应十二子,以察时变。则《诗》犹旁门,是说《诗》乐与天地同节,非谓借《诗》以周知四方之事。

[4] 对照简文,“《可斯》爵之矣”后似有一墨痕,“宾赠是也”后也有一墨痕。如此则“宾赠”当为一诗篇名。

[5] 朱渊清、廖名春主编《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C],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6] 彭浩《〈诗论〉留白简与古书抄写格式》[C],廖名春编《新出楚简与儒家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2002年。

[7] 姜广辉《关于古〈诗序〉的编连、释读与定位诸问题研究》[J],《中国哲学》第24辑。

精品学习网 文学论文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