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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汉代契约研究

2013-01-11

二似的还有《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鸿嘉三年,侯夷吾“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奴婢自赎为民后,早已脱离对侯夷吾的从属关系,而侯夷吾还要掠其为婢,自然应对他绳之以法。

正是由于契约终止对当事人双方关系重大,因此围绕契约是否终止成为双方争讼的焦点,并为此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奏谳书》中高祖十一年(前196)八月三日江陵丞骜所谳之案则反映了这种情状。媚在过去是士伍点的奴婢,在故楚时逃亡降汉,不书名数。后来在高祖六年二月,点将媚抓获,正赶上汉朝下令占名数。点重新登记媚为婢,并卖给大夫禒.媚不服,从禒处逃亡,并声明自己不当为婢.双方争讼未已。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设计了两个判决结果上谳以求裁决。可见对契约是否终止,怎样才算终止,汉律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公平的说法,而这个问题的模糊则导致了汉代人的频频诉讼。

类似的情况汉简中也有:

□令史验问收责。不服,移自证□ 270.22

◇钱五十□,粟二石.候长杜□不服负建钱◇279.22

◇责不可得.证所言,不服负,爰书自证□。157.12

这三则材料为不服债务文书,其理由或是债务根本不成立.或是债务已清偿,总之是当事者一方认为已解除的债务关系却又现了,诉诸法律.以求公正裁决.

对于有些契约从法律上讲.则具有永不消逝的效应。一般买卖类都具有这种性质,它已超越一般契约.而成一种物产所有权证明,为其子孙所存留,一旦成立则无所终止。

契约终止和契约成立一样,同样是汉代社会发展运作的产物。如果说契约的成立标志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从无到有,那么契约终止则是这种民事关系的从有到无。契约的成立和终止,使得汉代社会不仅仅处在“乡土性”和“礼俗性”的环罩下,而且也已略呈现出“法理性”的特色。

四 汉代契约的特点

汉代契约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其他时期相比,除具有契约主体广泛、签约程序规范、契约关系发达、违约现象处理严重等共同点外,还有以下特点:

(一) 女子和男子一样成为经济契约的主体

汉代社会流动性、开放性都较后世强,妇女所受的束缚也较为松弛。妇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踪迹遍及各个领域。她们不只是身份性契约中凄楚悲惨的角色,不只是男子的附庸和社会的点缀,而是新鲜生动、忙碌紧迫的社会主体,她们在家庭中或社会上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是支撑社会运转的积极因素。

走出深闺,妇女可以从事大宗商品的买卖.中平五年(166)房桃枝买地券:

中平五年三月王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即日毕……[19]

扬州甘泉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

嘉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22]

这两则买地券中妇女主持签约,收买付卖,和男子一样具有法律地位.而且前者买卖双方均为女子.

妇女在借贷券和合伙契约中也屡屡出现,而且均以债权人的身份持约.汉简材料有:

史晋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赍居延男子陈护众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居延丞江责钱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辞晋令史忠将护等具钱再拜白 756:73

女子王恩等 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原文为两个并列的“廿”]粟五石谓吞远鉼庭候长◇ T52;201

◇宫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守令史庆啬夫忠 58.15

这三条简中的女子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债务人违约负债。

在凤凰山10号墓1号牍中,有一则合伙契约,正面定有“不予者,□陈黑宋则齐”,背面记各伙人出资人股情况:

载翁仲七十,王翁季五十,杨公子*[原文为两个并列的“廿”];庄伯五十,胡兄五十,靳悍*[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小伯五十,直兄五十,张父*[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口翁仲五十,汜氏五十,陶仲五十,姚季五十,王它(?)五十,张母(?)*[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张苞*[原字为两个并排的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