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竹简看来,穷达取决于时运,毁誉在于旁人,这些都属于天不属于人;而一个人的德行如何则取决于自己,与天无关,所以积极为善、完善德行才是人的职分所在,才是人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明白了这种“天人之分”,就不应汲汲于现实的际遇,而应“敦于反己”,只关心属于自己职分的德行,“尽人事以待天命”。所以,竹简虽然强调天对人现实际遇的影响,但并没有因此取消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反,正是通过天、人的区分甚至对立,才使人的道德主体性得以张扬,显现出人之为人的无上价值和尊严。
从思想史的发展来看,竹简天人之分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是古代天命思想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一种反动。我们知道,三代以来尤其是周代主要信奉的是一种有意志、有目的的神学天,这种天既是自然天时的主宰者,掌管着降雨、风、云和收成的好坏,也是人间祸福的决定者,可以保佑人王,也可以降祸人间。天的命令称为天命,是人间的最高指示,也是王朝更替和族姓兴废的依据。在古代天命思想的发展中,周人“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反映了天人关系的新阶段。周人认为“天惟时求民主”(《尚书·多方》),天曾分别选中夏人和商人作统治者,但因为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天命靡常”,“天不可信”(《君奭》),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召诰》),因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有德的统治者不仅能得到上天的眷顾、保佑,死后也可以上达帝廷,“在帝之侧”。从天人关系的角度来看,周人肯定天的道德品格,将其看作道德法则的设定者,具有奖善罚恶的能力,并且认为通过“敬天”、“保民”、“疾敬德”就可以“受天命”,可以说反映了一种天人合一的思想,同时也包含了对命运问题的思考,其观点可称作道德定命论。不过周人的天命往往具有集体的性质,反映的是一族一姓的政权得失,主要还是个政治概念。[4]个人意义上的命运观可能要到周末春秋才出现,这一观念的形成,同当时“怨天”、“骂天”的思潮密切相关。
本来在周人的观念中,天是有意志、有目的的,可以按照人们行为的善恶进行赏罚,然而生活中却发现,天并非那么绝对、公正,行善者未必会有好报,作恶者也不一定会受到惩罚,天的公正性、权威性开始发生动摇。“瞻卬昊天,则不我惠。”(《诗·大雅·瞻卬》)“旻天疾威,天笃降丧。”(《召旻》)“天生烝民,其命匪湛。”(《荡》)与对天的责难和怀疑相应,一种盲目命运观开始出现,人们不再认为命运与个人德行有必然因果联系,而是将其归之于不可控制的外部力量,由传统的主宰之天中分化出命运之天。这种天在《诗经·国风》中不时能看到其影子,如“夙夜在公,实命不同”、“抱衾与裯,实命不犹”(《小星》);“大而无信,不知命也”(《蝃蝀》)。此外象“何辜于天?我罪伊何?……天之生我,我辰安在”(《小雅·小弁》);“我生不辰,逢天僤怒”(《大雅·桑柔》),其中的“我辰安在”、“我生不辰”都反映了对个人命运时遇的关注。与此同时,自然之天的观念也开始出现,见于《诗》、《书》者有所谓“苍天”:“悠悠苍天,此何人哉!”(《国风·黍离》)“苍天苍天,视彼骄人,矜彼良人。”(《小雅·巷伯》)还有“天地”:“惟天地,万物之母。”(《尚书·泰誓》)“寅亮天地。”(《周官》)不过起初的苍天、天地可能还不同于今人所谓的自然之天,到了春秋时期,自然之天的观念才逐渐增强。在此基础上,“天道远,人道迩,非相及也”(子产语,见《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观念开始出现,传统的主宰天进一步遭到怀疑、否定。从古代天论的发展来看,主宰天乃是古人较早的观念,由这一观念衍生出自然之天与命运之天,而后者之间又存在密切联系,自然之天否定了传统的天命论,不再将命运归之于天的赏善罚恶,命运之天则试图对命运作出重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