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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化论与心理学及主体性

2012-10-19

三、主体性及其理论建构

就各自的学术传统而言,有关主体性及其探讨的理智文化背景,与生物进化论及其发展和演化的理智文化背景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在西方,哲学传统的主体意识,最初萌芽于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近代伊始,笛卡尔通过系统怀疑的方法,以理论体系的形式确立了“我思主体”的存在,并构成整个近代哲学的“第一原理”。哲学学术传统中的主体性探讨,是以把意识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或实在加以接受为前提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在肯定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物质的反映的同时,亦坚定不移地承认和肯定意识的实在性,并正是以此为基础才能够“唯一合理”地解释“人及其历史的辩证法”(P202)。

然而,如果意识作为一个实在领域的不证自明性遭到了怀疑,或者说,当理论学术的整体进展到需要对意识作为一个实在领域加以论证的时候,那么,理论学术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就处于孕育之中。这个新的理论学术的研究领域就是心理学。在这个时候,关于人类意识作为一个实在领域和物质世界作为一个实在领域之间的同一性关系的任何间接的论证,不仅对这个新的学术研究领域是不相干的,而且必须辅之以这个学术领域对意识作为一个实在领域本身的论证。例如说,“在人类生存的意义上,如果思维和存在所服从的不是同样的规律,或者说,思维不能够认识存在,那么,人类的一切目的性要求及其对象化活动就都不可能具有现实性,因而人类本身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人类以自己的目的性和对象化的实践活动的方式存在着和发展着,就证明了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样的规律”(P8)。这种论证是从“人类生存”的结果的意义上对“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样的规律”的一个间接的论证,并当然是以承认“思维”和“存在”作为两个实在领域为前提的,而没有对关于“思维”作为一个实在领域提出论证的理论要求,虽然在这个前提下,这个论证当然是逻辑上可接受的。事实上,上述引文的作者紧接着指出,“在实证科学的意义上,科学本身的发展不断深化地证明人及其思维是自然界的产物,思维的运动规律受到物质运动一般规律的支配”(P8)。依本文作者看,对“思维”作为“自然界的产物”提供最直接的证明和论证的,乃是心理学。这是因为,心理学的历史已经将它自身的逻辑发展到这样一个微观水平,即一方面,在“观念”的层面上,作为人的意识的各种非物质的精神活动现象,是如何在作为“个人的肉体组织”的人的物质的身体的基础上产生、突显或实现出来并受到它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实践”的层面上,这种非物质的精神活动现象,又如何导致人的物质的“肉体组织”的物理活动(在其现实性上,人的实践活动只能具体地表现为人的这种“肉体组织”的物理活动过程)。只有当人类的理论学术能够对“思维”(意识实在)作为“自然界”(人的“肉体组织”)的“产物”提出直接的论证和证明之后,人类才能对自身存在的主体性地位作出合理的阐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就其理论逻辑而言,心理学不仅应该是理论学术的一个独立的门类,而且应该在理论学术的整体中占有一个崇高的位置,不管它的诸历史形态的性质和状况如何。就最终被进化论所否定的心理学的历史形态而言,它之所以被否定,乃是因为,虽然它隐含着一个从传统哲学中继承下来的不自觉的关于意识实在性的论证,但由于这个论证不是意识实在本身而是一个理论的虚幻,因而不能与原则上正确(真实)的生物进化论相容而获得其应有的命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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