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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从古希腊到黑格尔,整体高于个体的思想在西方思想界其实是占据了主流,这种以整体为社会内在的本质之重的思想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但其核心无疑是社群,虽然并没有以社群为名,也没有系统地提出社群的概念。“直到19世纪末,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Toennis)在《社群与社会》一书中,才首次对社群与社会作了严格区分,强调社群是建立在自然情感基础上的有机体,社会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理性选择的结果,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自然生成与后天选择。腾尼斯显然将社群排除在社会之外,认为它与人们追求公共利益的自觉活动无关。与此相反,英国社会学家麦基弗强调公共利益对社群形成的作用,认为社群应该是人们有意识创造活动的结果,以追求公共利益(公共善)为目的。这种阐释以其凸显社群的主体意义而超越了腾尼斯。”
新共同体主义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论战的特定语境下予以了社群概念以新的阐释,形成了以社群主义为名的理论思潮。这股思潮以麦金太尔、桑德尔和泰勒为主要代表。社群主义者们从对新自由主义的“原子个人”批判出发,认为把个人抽象地独立于社会和历史之外是自由主义立论的本体论层面上的错误,使自我成为可以不必依赖外在世界而能独存的实体,这便是赤裸裸的无牵挂的自我。泰勒称这种近代“笛卡尔式”的自我为“自我定义的自我(self_de6-ningself)”;桑德尔则把这种自我的本质称为“为选择而选择的自我”。社群主义者们认为,个人的.自我认同只有在社群之中才能实现,社群是决定个人的自我认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因而是解读“自我”、“自由”的关键。
集体主义在历史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个人从属于共同体,共同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共同体主义;后者特指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马克思倡导的集体主义主张在消灭私有制以及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基础上,消除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建立“自由人联合体”,以实现二者的统一,从而彰显共同体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这种符合并不使人们的社会结合成为人的异己力量。
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可以概括为:第一,个人不是纯粹而抽象的,而是具体而历史的;集体也不是抽象的,而是与现实的个人的生产活动相一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以及集体的性质,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第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矛盾的产生来自于社会分工,而这种矛盾使得作为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联合的共同体借用集体之名奴役大多数人。马克思把这种共同体称为“虚幻的集体”。第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对立单靠道德说教是无法消除它的,必须消灭私有制和旧式分工并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个人和社会的统一创造条件。可见,集体与社群无论在形成类型上还是作用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二、“自我”决定社会还是社会决定“自我”
社群主义之名,就来自于其对社群的重视,以社群为人的发展之根本。社群主义者们对社群的推崇,是建立在对自由主义批评的基础之上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是认识和分析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自由权利是核心概念,无此不能真正理解社会、政府、国家和法律。社群主义者则抨击自由主义者把个人自由的抽象原理看作以普遍理性为依据。这种观念是脱离特定生活方式的“局外人”所特有的,有可能导致虚无主义和直觉主义,因而将面临不可能实现的困境。
麦金太尔认为,自我的认同是赖于社群,没有在社会关系中的某种独特的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是通过不同社群中成员的身份来辨认自己和他人的,然而现代的自我在争取自身主权的同时,丧失了由社会身份以及把人生视为安排好的朝向既定目标的观点所提供的那些传统的规定。这种丧失就是人类传统德性根基的丧失。自我可以扮演任何角色,进行任何选择,但自我本身却什么也不是,这种自我使得启蒙运动取消了道德戒律和人性的任何联系。麦金太尔正是通过对由休谟奠基的现代道德哲学原则——“是”和“应当”或“事实”和“价值”的两分法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批判,从而对启蒙谋戈Ⅱ的失败的论证才达到了相当的理论高度。
另一位社群主义者桑德尔则批评罗尔斯的基本个人主义立论。认为,罗尔斯关于原初见解的设想中,自我是拥有独立特性的主体,与所有社会价值和目标是可以区分开:罗尔斯的自我向所有的利益、价值和善的概念开放,只要它们可以按照个体化的主体的利益来构建,而且这种个体利益优先于其目的。桑德尔还指出,罗尔斯的自我概念实际是一种毫无内容的东西,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令人怀疑的。
社群主义者们批评罗尔斯的理论既无法真实解决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也说明不了社会合作的真实基础。查尔斯·泰勒率先以“原子主义”(atomism)来刻画权利自由主义的根本特征。所谓的原子主义,广义上指主张把个人放在首位,从而个人及其权利优先于社会,而社会只是为了满足先在的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在泰勒看来,抽象地把原子主义和社会性论题对立起来,就极大地限制了人们对适当的人类生活形式的权利,并且影响到对自我与个人的认同的理解。因为自由的个人和权利的载体只有通过他们与人类发展了的自由文明的关系才能设想自我与人格的认同,而一旦认识到这点,就必然会要求我们以与原子主义不同的方式赋予了自由的个人去恢复、支持和完善社会的职责。
历史唯物主义清晰地表明了个人和社会的辩证关系。认为,人的自我实现是与社会关系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实的个人都是社会的人。一个人的自我价值能否实现和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奋斗与社会的支持。也就是说,人的自我价值是在社会中实现的,个人必须从自然和社会中索取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努力奋斗为社会做出贡献,满足社会前进发展的需要;同时,社会又要满足个人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促进自我与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个人必须依赖于社会集体,社会集体反过来也必须使个人得以生存,并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社群主义和集体主义都非常注重集体、社会,置集体和社会于个人之前,都认为必须在社会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与发展。但在对社会和历史的定位上,马克思主义和社群主义还是有着显著的不同。社群主义批评新自由主义的个人是原子化的,游离于社会和历史之外,是先定的,但是他们自己恰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社群主义者眼里的社群中,个人是历史给定的,个人无法摆脱历史和传统的束缚,历史、传统通过社群决定了自我的形成和认同。
但是社群主义者们的这种历史观和他们所批判的自由主义把个人抽象化、形上化的毛病同出一辙:自由主义的个人虽有了自由但却和历史、传统、社会失去了联系,他们的个人是抽象而孤单的;社群主义的历史同样也被抽象化了,在这种呆滞的历史中,个人是被决定的,是没有自由的,历史被抽象成人和社会的决定物,仿佛是从天而降的、自我生成的,并从此不再有所发展、更新。
社群主义的历史观和马克思的历史观有其相似之处,就是都把人放在历史和社会中来进行动态的考察。但麦金太尔们把人还给了社会,却忘了把社会还给人。历史、社会从何而来?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里的“人民”在马克思那里的价值意味应该是“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这种自由的个人在创造着历史的同时也被历史所创造着,自我的认同正是在这种历史的实践中形成的:个人既不是游离于历史之外的原子,也不是完全被历史所决定的客体,他既是创造者,也是被创造者。当然,在对传统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把社会、历史的希望寄托在一种崭新的集体上,因而对传统采取的是破除、斩断的态度,这和社群主义者们对传统的注重显然不同。
三、“权利优先”抑或“美德至上”
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其核心价值,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以及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条件是自由主义政治伦理观的基本观点。因而国家必须保持道德中立,即国家中立于其公民所追求的所有道德善的生活观念,以平等的方式容纳多元化的伦理道德,国家的职能是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选择和决定他们自己的善生活的权利。唯有如此,公民才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权,才有真正的自由权利,因而权利必须优先于善。
社群主义者们认为根本不可能存在自由主义的这种普遍、先验的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个人权利是在不同社群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而不同的社群有着迥异的历史与文化传统,有着完全不同的社会价值观,也因而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权利,自由主义认为理所应当的普遍的个人权利因而也是不可能的。
如泰勒认为个人权利的确定并不能独立于共同体,理性之所以能够发展,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道德主体,正因为他参与到了一个语言共同体之中,参与到了善与恶、公正和不公正交互性对话中,权利并不具有对善的优先性。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中,通过考察了历史上个人美德的特点和类型,得出了概括性的结论:个人的美德是在社群生活中,通过个人的实践形成的。社群提供了个人之间合作的机会,个人之间联结的纽带以及情感和信仰的需要。历史为现实提供的支撑是客观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可能产生于所谓的“原初状态”,它只可能是人们现实活动的结果。社群主义提倡的忠信、诚实、宽容、奉献、公正、爱国等美德,都要通过社群成员的交往才能发展起来。桑德尔对“权利优先于善”这一命题的批评最为猛烈,他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不预设关于善的任何观念,要使权利的存在优先于善,就必须使主体的存在独立于他们的目的,因此这种观念需要一种能先于其所选定的价值和目的来定义身份的主体。罗尔斯的矛盾在于:是主体的选择能力,而不是主体的选择界定了主体的地位。这也就决定了罗尔斯的主体观排斥了对一个共同体的建构。
社群主义由此认为,自由主义者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如自主和平等,也只有在社群中才能真正实现,或者至少说,在社群之内要比在社群之外更容易实现。因此,作为一种善的社群,是人类善良生活的基础。
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善优先于权利还是权利优先于善的论争,虽然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形上思路并更多地从社会和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权利与善,但其基本上也都处于形上的思辨与争论,而马克思的集体主义伦理观对这个论题的思考,更多地是着眼于现实。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的权利既非自由主义所认为的是天赋的自然法,也不仅仅是社群主义认为的来自于社群,而更多的是和社会的经济、阶级状况相关。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个人只有隶属于掌握了社会的经济权力的阶级,才有真正的权利可言。当然,这是指在阶级社会中,而在消灭了阶级和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个人,拥有自由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并实现。集体作为公共价值目标的引导者,能够协调不同的个体价值抉择中的冲突,培养人们明确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观念,并使其主动承担集体赋予的职责和使命,促进个人美德的提升与完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将个人理想和奋斗目标融入社会的共同理想之中,使个人美德在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并取得个人美德与社会道德的协调一致。同时,集体主义也并不否认公民利益的差别,一定程度的利益差别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在个人和集体这对矛盾中,集体这一端永远是核心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体的存在决定了个人的存在及其美德与生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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