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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下住房权保障问题探讨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1

尽管救灾减灾工作早在10多年前已经引起了联合国的注意,但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尚无专门的关于灾害时期人权保障的国际公约。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自然灾害下住房权保障问题探讨

当前来看,关于自然灾害下人权保障的国际法框架主要包括一般性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一系列软法性的国际人权文件。

一、一般性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法中的“硬法”,它对于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约束力。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皆包含了关于住房权的规定,并且这两个公约乃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因此这两个公约无疑是自然灾害下住房权保障法律框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除上述两公约之外,自然灾害下住房权法律框架显然还包含其他一些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公约中都包含了住房权的规定。比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规定,缔约国应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其需要享受的权利中明确指出了住房权(第5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第14条要求保证农村妇女有权享受适当生活条件,尤其是住房卫生等方面;《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不仅在第16条规定儿童的住宅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还在第27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准,缔约国在必要时在需要时要在食物和住房等方面提供物质援助和支持方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第43条规定移徙工人在住房保障方面享有国民待遇;《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第28条规定,残疾人有权获得包括食物、衣物和住房在内的适当的生活水平,并不断改善生活条件。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国际人权公约大多只是采取一般性地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形式,其重心在于正常情况下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包含关于自然灾害下住房权保障的专门性规定。因此,尽管它们是自然灾害下住房权保障的“硬法”,也是灾民捍卫住房权的最终法律依据,但是从具体操作的层面来看,这些国际人权公约显然还需要一些专门性的国际标准和操作规程来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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