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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排污权交易的文献综述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8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显着提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及重视,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的产生与发展,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谈排污权交易的文献综述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状态是国内外理论界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争论焦点,也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研究热点。排污权初始产权的配置直接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公平分配。环境问题是我国现今社会必须正确面对的问题。通过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证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可以通过市场方法克服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立是解决环境利用活动经济性的有效途径,排污权交易可以重新分配污染消减责任,降低总量控制的成本,改善环境质量,节省企业减排费用,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一、排污权交易的产生及全球发展概况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即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以下或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污染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评估出一定区域内环境容量能够容纳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 H. Dales)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设计,同时界定了排污权。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戴尔斯提出:让污染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最高的投标者,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和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排污配额、排污许可证或排放水平上限等),污染当事人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或与持有这种污染权的其他当事人彼此交换污染权。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显示,1974年,排污权交易被美国联邦环保局(EPA)首先与用于大气污染管理。此后, EPA不断完善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和准则,最终取得了成功。于是其他国家,如德、澳、英等也纷纷借鉴美国经验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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