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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文6000字:县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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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二要谨防有损法治的言行,党政领导是关键。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十八大以来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定规划、做决策事事要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依据和程序约束意识,注重论证会商过程,要时刻谨防有损法治思维、不符合法治方式、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行政举措和言行。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有这么几方面现象或问题要得到切实纠正。

一是不要把法治作为“工具”论,过多过重强调服务于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这不符合法治“平等”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二是不要过度依赖发文件、开大会等行政手段来推动指标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进度,而应依靠制度机制的运行;三是责任查究或检查工作效果,不能只看结果,而应注重过程;四是上级已有、且具有管束下级的规章制度或办法,尽量不要重复制定,而应照章执行。比如,我县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下发后,有的镇和部门跟着出台了《办法》以及领导机构,结果却是应评而没有评估,受督促或指定后,又不知如何操作。

上述方面的问题,往往形成下级以形式主义应付上级官僚作风,还会带来文山会海,或者是不计长远、不考虑整体而为一己之利、完成一时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显得带有“人治”管理气息,在公职人员中蚕食或销蚀着法治兴盛,阻碍着法治思维滋长和培育。

三要把严格执法常态化。严格执法不是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也不是集中整治式的执法,更不能把严格执法等同“顶格处罚”。

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有一时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看,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破坏。“顶格处罚”——非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行为,只能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时紧时松的执法活动,必然造成选择性执法,带来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多种社会病灶;若不及时纠正,执法权自然滑向肆意妄为的深渊。严格执法应该是一个匀衡常态一贯式的,首先要体现在执法的及时有效性上。违法行为一发生或者一经发现,立即受到公权力查处,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不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有任何不良发酵,杜绝侥幸违法和从众违法心理。这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让民众体验和感悟法治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其次要体现在执法的严谨性上。执法人员以严谨工作作风和技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执法留痕,不出现任何工作纰漏,有效排出其它可能性;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认事不认人,所认定事实经得起方方面面的盘诘和敲打,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有助于让民众认可,执法权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第三要体现在处罚的适当性公平性上。处罚违法行为,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精神,是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的着力点。在法律条款幅度内,最大限度地反映立法原意和精神、展现执法目的性,充分推论、比照实践中的各类情形,以达到最适当格次,尽力剔除处罚作操中的随意性,使民众最终认同法治。第四要体现在依法及时回复上。公民诉求一经反映,职能部门或责任主体立即受理,及时依法办理或答复或告知,展现法治应有的预期效应。即使无理诉求,通过回复,也要及时断绝他们的心理期待,防止久拖不决或不理衍生其它纠纷矛盾。及时兑现法律的预期效应,是对公民学法、用法的回应。这四个方面,组成浑然一体的严格执法,并将其始终保持在均衡一致水平线上,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必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必将形成守法者感觉不到政府执法的存在,而违法者感觉政府执法无所不在。

二、加强法律报务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我们县级基层法庭受理的民商纠纷案,法官为“案结事了”,是跑断腿、磨破嘴,费尽心思搞调解,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没有能力收集或提交证据、更不能把理由和事实用证据形式摆在法庭上、说在法庭上,往往以自认为有理而行蛮行横;在文化落后的山区乡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占70%以上,这其中就有部分案件是“判下去”的、甚至是无法开庭审理的。这一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服务和援助质量及深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县域法治建设重要任务,把家庭不富裕、聘请诉讼代理有困难,又无文化或文化低的弱势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援助与服务,让他们亲身体验证据收集、保管和提交以及法庭调查等活动过程,使他们切身感受在法治社会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无疑是最好的法治教学。这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法治建设,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必然要求。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队伍建设。首先,对行政或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增编计划,要有充足的人力来满足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需求。司法行政机构要把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开展,在一万人口左右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有一两名能承担法律援助业务的兼职人员;其次是素质建设,不仅要有业务能力,而且更重要的要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治品行和职业道德;第三是规范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和滥收费;第四是强化行业监管,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是县域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县域法治建设的擎天之柱。另外,为缓解基层法庭受案压力,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类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各县都在建立高规格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一个窗口展现政府各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服务职能及办事流程,尤其是民生领域。这应当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具有法治内涵。进驻中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办理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法规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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