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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一)编制经费缺乏导致村庄规划滞后
村庄规划较城市规划重视不足,直接导致上级经费投入不足甚至没有规划费用的投入。基层镇村根本无力承担正规规划院高昂的规划费用,或者即使有些经费也不愿投入到非直接效益的规划之中。村庄经济实力远不能跟城镇相比,如果得不到专项经费支持,规划编制经费很难筹措,编制经费短缺使得村庄规划流于应付。
(二)宅基地管理法规政策不完善不配套
宅基地政策及管理是新村庄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宅基地的权属、管理、交易、流转、置换、整理等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其经济性和可持续性。目前出台的一些相关宅基地政策中,对宅基地的物权、上市交易和流转、农民住房买卖等规定还比较谨慎,滞后于城市化发展较快地区的客观事实,忽视了大批农民流动、进城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宅基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空心村治理工作及新村庄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村庄拆迁缺乏法律依据
在国家层面,村庄拆迁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在泰安,不同的乡镇拆迁政策不统一,村庄拆迁评估标准、补偿标准、安置标准、安居房购买标准等没有规范,实践中难以操作。大部分乡镇执行的还是1999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局、山东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一方面,政府部门没有进行村庄拆迁的规范条例,执法力量比较弱,村庄拆迁的行政成本和经济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农民没有正式的条文来保护自身权益,容易造成拆迁过程中关于补偿和安置上的争议,增加了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办法不多
新村庄建设的前期启动资金主要依靠村集体结余资金和部门扶持资金,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加之筹措资金的办法不多,一些村只能眼睛向上,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资金缺乏,制约了村庄规划建设的顺利推进。三、加强村庄改造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村庄改造建设要坚持科学定位、分类实施
新村庄建设须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类指导,不宜偏颇,不能追求千篇一律,而应实行村庄建设和整治的多样化。既要关注新村建设,更要注重老村整治;既要有条件地让农民集中进社区、进城镇、进中心村,又要兼顾农民生产需要和生活习惯,合理化村庄布局;既要统一规划、有序建设,又不能搞一刀切。
(二)落实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经费
没有经费,规划编制就无从谈起。目前一些村庄规划编制之所以整体上滞后,关键就是经费没有落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采取村里负担一部分,其他由市、县、镇各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有的村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先行全面编制规划;有些村村财紧缺,可以由村里负责总体规划经费,详细规划分期实施,由每一期的建房户集资解决各期经费困难,或者先由市、镇政府垫付规划经费,在村庄改造过程中再收取建房户相关费用后返还,确保规划编制工作落实。
(三)强化村庄建设规划的权威地位
村庄建设规划能否实施,关键取决于农民的支持和配合程度。因此,必须不断强化村民的规划意识,大力营造依法用地、科学用地的优良环境,从根本上提升村庄建设规划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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