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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研究论文:主体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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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农民要分摊乡级政府制度外公共产品成本、村级集体组织全部公共产品成本。筹资的承担对象由过去的集体转向了以农户个体为主,农户成了费用的直接承担者。尤其重要的是,农民有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乡村组织的制度外公共产品筹资不再是过去集体受益的分配,而是直接向农户收取费用。这种费用是对农户经济剩余的直接分割,使得农民负担由过去的隐性化变为公开化。当农民越来越多地用货币的直接方式支付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时,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显性化和直接化,农民对乡、村公共事业的供给负担就更为直接和明显。这一时期,旧体制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农民或农户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

3.城乡统筹时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以人为本、注重公平、统筹发展的执政理念开始得到广泛的认同。“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呼之欲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备了成熟的历史条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帮助农村,加大政府投入则是建设新农村的保障。因此,在新的阶段,政府应成为最重要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从筹资上来说,政府应承担起公共产品供给的大部分成本,给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从供给内容上说,政府不仅要承担起全部纯粹公共产品供给,绝大多数的准公共产品供给,并且对于一些过去长期被认为是私人物品的产品,也应该作为公共品或者准公共产品来投入,如农村的人居环境建设、中小学生课本费、寄宿学生住宿费等。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农村研究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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