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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由此可见,在日本,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的养老通过高龄人群免费医疗和家庭护理制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日本年金制度的一大特点是不以个人而以家庭为投保的计算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儒家文化中的家庭文化,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没有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而弱化,反而得到了强化和巩固。家庭主妇的国民年金的保险金不由其本人支付,而是由其丈夫和丈夫所在的单位支付,还同时享受一定的减免待遇。相对之下,日本家庭主妇无须缴费就可以得到基本的国民年金保障,而在美国,没有独立工作和保险的配偶享受老年福利的50%,在德国,这些人没有任何保障,可以说,日本家庭主妇的社会保障程度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较高。但是,这种保障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维系的状况之下,如果与丈夫离婚,没有收人的家庭主妇马上沦落为没有年金保险的人群,与此同时,日本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而言,它的离婚率较低。可以说,“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模式以及日本劳动力市场的终身年功制度是其早期制度设计的前提,通过养老保障制度设计补偿女性作为家务劳动者以及孩子照顾者的贡献,女性利益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实现了稳定家庭的微观功能,也实现了稳定社会的宏观功能。
2.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女性利益
随着日本女性就业结构、家庭结构以及经济增长滞缓等问题的出现,上述养老金制度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女性大量的进人劳动力市场,整体失业率攀升,劳动力的流动更加频繁,日本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财务稳定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上世纪80年代,日本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对以牺牲她们的劳动力市场利益为代价的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做着“沉默的革命”,她们拒绝结婚和生育小孩。1995年,日本的生育率降到1.42%的历史最低点,因为育龄妇女拒绝结婚或者推迟结婚,越来越多的职场女性对婚姻存在着清醒的认识,她们要么独身,要么推迟结婚时间。与此同时,日本的老龄化速度也出奇的高,越来越多的老人不仅意味着财政的大量支出,而且意味着老年人的照料和医疗等等事务的剧增。
1980年日本政府的首要重任就是削减财政赤字,而减少社会保障开支是削减财政支出的首相任务。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所谓的三大原则把责任从政府转移到个人:增加杂沓苦(家庭照顾),进而削减政府公共照顾、提高缴费、私有化;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大力宣传而且采取一系列政策鼓励女性(尤其是妻子或者女儿)回到家庭承担照顾职责。
如1979年日本政府出台政策,免除同父母居住的子女的所得税。该政策旨在鼓励子女同父母居住以便在他们需要帮助时及时提供照顾。而且,从1984年实行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改革,比如减少兼职工作收人的税收,以及那些妻子没有工作而且年薪低于1030000日元的工作者的税收。这些政策不仅奖励了那些妻子留守家庭照顾家庭而丈夫挣钱养家的模式,并惩罚了未婚者以及双收人家庭模式,而且鼓励夫妇在家庭不需要太多照顾时加人灵活就业群体。1985年,有薪酬的夫妇任何一方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要求国民养老金,这个制度下的所有工作者共同承担他们的配偶的养老金成本。这一制度也有利于那些工作者的配偶而相应的惩罚了未婚者以及双收人者,这就实现了鼓励妇女回家照顾家庭的目的。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女性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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