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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参与民主试图通过高质量的个人理性的聚合,来实现公共利益和诉求的有效表达。在自由代议制民主理念中,包含着根深蒂固的对民众政治表达和参与能力的怀疑和对“群氓”过度参与效果的恐惧,其认为“要求普通人具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选民大众除了属于一群乌合之众以外,是根本没有能力采取任何行动”,这也成为自由代议制民主排斥公众参与,主张替民做主的核心论断。参与民主论者则认为通过亲身的政治参与实践可以有效实现民众政治能力的发展,“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性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能感,增加对集体问题的关心,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参与民主论者认为,公民政治能力的自我发展使公民能够更加清晰地辨识自我利益和理解公共政策,因而有助于推动符合民众利益的公共政策的产生。通过剖析上述主张可以发现,参与民主所依靠的仍然是对自我利益有更加清晰认识“理性”的个人,这与自由主义民主中的理性人假设其实并没有本质区别,最终公共利益的表达仍然需要某种聚合机制对个体利益偏好进行加权,而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仍然是多数决定制。而参与民主和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区别可能仅仅在于由简单多数制转变为更加严格的绝对多数制,由数量有限的同质化政策选项转变为数量较多的异质化政策选项。而参与民主对利益一致的希冀以及对多数决定制的运用,使很多学者担心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在其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多数人的暴政可能成为参与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痼疾。同时,多数决定制归根结底是对多元利益的掩盖或压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体利益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也无法真正有效提升公共治理和公共政策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协商民主论者携着从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着作中得到的灵感,试图以“交往理性”和“公共理性”来冲破“个人理性”的藩篱,进而通过交往过程中的立场妥协和偏好转变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致表达,从而摆脱多数决定制度的束缚。首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试图通过多元利益间制度化的沟通来克服自由主义理念中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以及共和主义理念中过于理想的利益共识。换言之,“交往理性”用对话的概念替换以市场理性为基础的个人理性和利益竞争,主张在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公平正义的问题上进行对话与妥协;但与此同时,它承认利益共识的空想性,主张在道德目标的约束下通过制度化的交流与沟通达到信息的共享和立场的调和。其次,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试图以集体理性、集体责任来约束个体理性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内容是由社会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协商强调参与者应当始终关注正义和公共的善,公民将在每个人都视之为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他们的基本讨论,并且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其他公民与自己一致认可这些标准,最后使关乎公共利益的决策得到所有理性参与者的同意。换而言之,“公共理性”框架中的协商试图通过理性参与者的说服以及公共利益的发现来克服多数决定制的弊端。虽然“公共理性”和“交往理性”两者之间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张力,但是两者都试图通过公共美德或公共利益约束下的理性交往来达到利益的妥协或公共利益的发现,从而克服参与民主中多数决定制的痼疾。
三、参与性协商民主的可行性论证
毫无疑问,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是表面相似但内含诸多根本性分歧的两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如果抛开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可以发现两者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维度:一是参与广度与参与质量之间的张力;二是涉及问题广泛性与涉及问题专注性之间的张力。具体而言,参与民主希望通过公民广泛的直接参与,不仅改变自由代议制脱离民主本质的现状,而且试图影响利益分配、文化认同、环境保护以及战争决策等一系列广泛的议题,进而实现社会根本性变革;而协商民主则试图通过有限数量的公民或精英的间接参与来减少或调和社会内部的利益分歧,其并不试图在广泛的议题中发挥作用,而是希望在自由代议制民主不愿意或不能够应对的问题上展示其理论魅力和实践能力。两者的关注点不同也使得各自具有十分明确的优势与缺陷:参与民主相对彻底的主张直指自由代议制民主的痼疾,因而具有广泛的民众号召力,但是由于其关注议题过于宽泛且缺乏对社会问题复杂性以及公民能力有限性的正确判断,不仅导致其主张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因其主张过于激进导致主流自由代议制民主的挤压;协商民主虽然极力论证其应对社会复杂性的理论能力,并小心翼翼的周旋于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外围,力求保障协商民主在制度夹缝中稳步发展,但是其过于现实和谨慎的考量不可避免地使其失去批判社会现实的能力以及民众的号召力,并且可能因为理想的模糊而导致目标的缺失和进取心的消退。
在自由代议制民主的主导地位难以撼动且激进民主运动逐步式微的情况下,很多学者意识到只有通过制度化的形式缓解参与和协商之间的张力、融合各自优势、克服各自缺陷,才能实现民主质量的改善和民主理想的传承。在实践过程中,学者们提出两种融合策略:一是协商性参与(DeliberativeParticipation),即为制度外的大规模社会参与运动注入协商的因素;二是参与性协商(ParticipatoryDeliberation),即通过当代技术手段扩大制度内部协商的参与范围。具体来看
协商性参与主要发生的空间是哈贝马斯所谓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实现载体是大量、开放的次级组织、社会运动等;实现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多元并且独立的大众传媒、活跃并且独立的公民组织以及政党或者国家对协商的支持。公共领域由于具有开放性以及相对的独立性,在该领域中的协商较少受到国家权力、经济实力或者其他社会不公正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平等参与和协商。并且在公共领域中,协商的议题不受正式的国家结构或者公民能力的限制,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就任意关心问题进行大规模的非正式讨论,包括经济分配、社会保障、犯罪预防、外交政策等。公共领域中协商性参与的优势在于参与的广泛性、过程的独立性以及方式的灵活性,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协商的深度随着广度的拓展必定受损;且由于非正式公共领域与正式的国家结构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甚至会出现对立的情形,因此协商性参与的政治影响力和政策相关性可能会受到限制。协商可能会沦为“清谈”。
参与性协商主要的发生领域为正式的决策过程中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治理或者公共决策;实现载体是公民会议、听证会、公民陪审团等正式制度形式;实现的条件是公民具备较强的利益认知和丰富的政策知识,以及政府机构对协商的支持。参与性协商主要试图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如随即抽样、问卷调查、媒体征募、网络互动等形式,在尽可能扩大参与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对公共问题的深入探讨。参与性协商的议题集中于公民感兴趣的地方性公共问题,如学区划分、学校管理、垃圾处理、邻里犯罪防控、公共支出顺序等具体问题,因而能调动公民的知识储备和参与积极性,从而并为协商过程注入新观点、方法以及视角,相关建议也有制度化的渠道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该方式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参与人数有限,即使有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支撑,协商过程也仅能容纳数千人同时参与;协商者与非协商者间的不平等,虽然大量的实践证明参与性协商过程更加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性,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存在排斥非协商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的倾向。
虽然学者们围绕融合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课题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现代社会的规模以及复杂性从根本上限制了所有人参与所有公共政策或公共治理过程的可能性,协商的广度与深度之间的矛盾似乎难以根本调和。协商发挥作用的基本领域有三个:公共领域、基层政治过程、国家政治过程。很多对于参与和协商的探讨都局限在某个单独领域,这导致公共领域与国家政治过程的断裂、公共领域与基层政治过程的断裂、基层政治过程与国家政治过程的断裂。其实,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需要在完善各自领域制度和机制的同时,因着重探讨不同领域制度和机制的衔接与配合。很多学者已经针对领域衔接问题已经进行了大量探讨。哈贝马斯设计出一种整合公共领域协商与国家政治过程的“双轨”机制,认为公共领域的协商意见和信息会通过大众传媒、民意测验、社会运动等方式传递到正式的政治过程,“司法和立法活动中正式决策领域的协商程序,与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由意见组成的非正式程序(可以)相互补充”。也有学者认为,基层政治领域的有限协商会通过社会网络的形式传递给处于协商过程之外的民众以及团体,进而激发整个公共领域就更加宽泛的相关议题进行协商与讨论。也有学者设计出选举之前的公民协商机制“协商日”,试图将协商的结果融入正式的国家政治过程,进而促成一个日益有见地的公民社会和一个对公共问题日益负责的政治阶层。瑖瑢?总体上看,对于参与和协商的多领域衔接的探索仍然相对薄弱,缺乏更加系统以及更加实证的研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激进民主的发展是“实践性的”,“即它提出的建议能否丰富和改善民主实践,以及克服当代政治生活中公开利用理性的诸多障碍”。因此,未来的研究应该以实际问题的解决为价值取向,以参与和协商的多领域衔接为重点,带动整体性和系统性问题的解决。
毋庸置疑,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相对于根本制度的民主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实现民主制度的机制,这些机制都具有自己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其完善程度也影响民主制度的实现程度,因而对民主机制的研究与探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或许这也是我们探讨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区别与联系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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