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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电视媒体公共服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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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公众需求是多元化的,公众能分享到多元化的媒介内容也是公共利益的题中之义。因此,媒体公共服务也应当是多元化的。但在当前,电视娱乐节目泛滥、影视剧作品繁多,节目内容同质化、单一化倾向严重,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农村居民、残障人群以及其他社会边缘人群的专门性节目少之又少。这一切归因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媒体以收视率为导向,主动放弃那些社会效益好但制作成本高、经济回报少的公共服务类栏目,转而投向成本低、见效快的娱乐类节目。即使严肃的新闻报道也趋向娱乐化、煽情化。

二、目标选择的功利化

对于电视媒体的目标选择,本文用“有效受众”的概念来描述。“有效受众”是指“含金量”高的受众群体,即倍受广告商青睐的“高学历、高收入、高消费”的三高人群。对媒体而言,他们是“高质量的商品”,可以向广告商卖出高价。而所谓的“无效”人群因为没有“利用价值”被媒体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5]。以在电视荧屏上大行其道的相亲类节目为例。现代社会的“剩男”、“剩女”现象凸显,电视相亲节目的兴盛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和社会意义。

但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使这类节目偏离了其本来的社会意义。为追求高收视率,节目更倾向于选用话题性强的嘉宾,她(他)们往往拥有令人羡慕的外表、职业和学历背景;现场的语境或煽情或犀利,偶像剧般的叙事方式几乎成为一种固有模式,从而造成了千台一面的同质化现象。而那些弱势群体的情感问题却被忽视,比如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婚恋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关注。

目标选择的功利性造成节目内容的单一性、趋同性。电视媒体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目标受众的选择上如此的嫌贫爱富,有悖大众媒体公共服务的理念。

三、受众主体地位的模糊化

媒体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准则,其内涵还应包括媒体近用权。也就是说,受众不仅有“听”和“看”的权利,还应当被赋予观点表达权和公共事物参与权。此外,荷兰学者Irene Costera Meijer提出了“欣赏者”的受众概念,即媒体公共服务要带给公众真正的快乐[6]。不论是“参与者”,还是“欣赏者”,公众的主体地位都得以充分彰显。这也是媒体服务公共利益至上的重要体现。

然而,有些电视媒体的公共节目视野狭窄,缺乏和公众的互动,对于公共事物的报道和评论也仅仅流于表象,缺乏深入的剖析,难以听到受众的声音,更谈不上帮受众解决实际问题。媒体的单向性传播模糊了受众的主体地位,这一类节目已丧失了公共服务的本质意义。

当然,正面的例子也比比皆是。近年来“公共新闻”(另称为“公民新闻”,也可理解为“民生新闻”)的兴起就是媒体公共服务的一个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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