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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电视媒体公共服务问题探讨

编辑:sx_houhong

2014-04-28

当前我国电视媒体公共服务问题,以推进和完善我国电视媒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带有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履行的职责[1]。电视媒体作为和公众联系紧密、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媒,其所提供的服务是由各种节目与信息组成的精神文化产品,而其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电视媒体也应当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我国目前所要推进的电视媒体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的、以满足农村的基本视听权益为重点、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面向所有的社会公民,满足其生活与消费的基本需要,其性质是公益性、普惠性、公平性,即任何一个公民在自愿的情况下都可以享受的服务[2]。然而现实状况是,相对于政治层面与市场层面,提供公共服务难以带来直接的、显性的经济利益回报,因此电视媒体的公共服务行为走向异化,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内容取向的异质化

电视媒体既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就应当面向广大社会公众,以保障公共利益作为媒体的“立业之本”。社会公众既包括主流精英分子,还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比如农村人口、老年人群体、少年儿童、农民工、残障人群、服刑人员等等。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何种社会制度、何种新闻体制、何种媒体所有制,媒体具有公共性进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都得到一致认可。然而现实环境中,电视媒体的公共服务内容异质化趋势明显,公共需求得不到满足、公共利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内容低俗化:误将“公众兴趣”当作“公共利益”

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迫于经济压力,不少电视媒体出现新闻娱乐化、娱乐低俗化倾向,目的是提高收视率以吸引广告主投资。商业利益驱使媒体公共服务职能的偏离。对于这种以降低节目品质为代价吸引受众注意的做法被一些媒体人士津津乐道为“迎合了公众的兴趣”,“获得了大众的认可”,成为媒体商业化的合理借口。

事实上,公众兴趣和公共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众兴趣是指公众对某些事物或现象的心理需求,存在个体差异。公共利益则指社会公众的集体权益、公共福利,表现为满足多样化的受众需求;兼顾少数人的兴趣;不为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左右;受众不分等级享受同样的服务;不一味迎合受众,而是通过节目提高公众的文化品味[3]。公众兴趣的满足不等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众兴趣有积极的、合理的,也有消极的、不健康的。积极的、合理的公众兴趣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应得到满足;而对于那些不健康的、低级趣味的公众兴趣,媒体不应视而不见,更不该盲目迎合,而是要加强引导,予以纠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本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济利益的获取不应建立在漠视公共利益、牺牲社会效益的基础之上。公共利益始终应成为媒体行为的准则。“使公众能够获得有品质的信息与文化”是公共利益对大众媒介的要求[4]。

(二)内容单一化:“单一节目样式”掩盖“大众多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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