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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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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安全
刑法中,个人的行为具有唯一专属性,即只能够由自己承担责任,不能由其他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刑法的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但是就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而言,情况则与之相反,在很多情况下,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责任是可以由其他人承担的,这是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责任的财产性特点所决定的。在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案件中,也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加害人,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都不是加害人,但是由于真正的加害人无法确认,因而就由所有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其后果将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处理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案件中,立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责令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样的判决也有益于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三)维护法律公正性——未实施加害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的行为后果的是加害人以及相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只得商榷。立足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者过错的举证责任置于接近事实真相的一方承担,各行为人最了解事情发生的过程,最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这样的规则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
三、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认定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交通运输业与私人轿车都得到快速发展,但基于文化、道德水平、驾驶经验等不同,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问题出现高发态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通过科学管理,加大了对个别驾驶人为投机取巧通过不正当渠道,或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驾驶证,或直接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冒用他人的驾驶证信息伪造、变造套用他人的驾驶证处罚力度,基于此,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法律界定
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具有“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有违法性,很明显是侵权行为”等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对于其法律界定应该适用于“姓名权纠纷”,其理由是:
1、从法律概念上看,驾驶人驾驶资格权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权利,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
2、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
3、从功能上看,驾驶证以身份证为基础,记载了驾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身份证的功能;
4、从侵权行为上看,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行为所使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它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因此,此类案件符合一般姓名权纠纷的法律特征。
(二)责任认定
 在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案件审理中争议最大的可能就是民事责任主体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了。违法驾驶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假冒、套用他人驾驶证显系恶意,过错明显,其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无可争议。争议较大是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挂靠单位或企业单位能否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1、雇用人责任认定问题
(1)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和违法驾驶人为共同被告
首先,如查明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共同故意实施了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的,或者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明知驾驶人驾驶资格权侵权违法行为而放任侵害结果发生的,显属共同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实际车主与违法驾驶人虽无共同过错,但作为营运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实际支配权、享受运行利益,对驾驶自己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和驾驶资格的真实性的审查有注意义务,如未履行此注意义务即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履行了注意义务,如审查时违法驾驶人出示的是合法驾驶证,但违法驾驶时向处罚单位出示的是另外一套假冒、套用的驾驶证,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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