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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斯密政府角色理论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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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他认为,政府为了保卫国家和保护人民,就必须组织常备军队和发展民兵,建设国防,并“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政府为了服务人民,保证社会健康运转,促进社会经济均衡发展,还必须经营和掌控一定量的国有企业。如建设和经营公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因为,这种事业的“建设和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同时,这种事业和没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绝不能补偿所费。‘其所需巨大费用,亦常非个人财力所及。‘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

  斯密在这里所讲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其内容是相当广泛的。除上述公路、桥梁、运河、港湾外,还包括银行、印钞企业、保险公司、邮局、贸易公司、自来水公司、学校等等。总之,凡是为社会所需要,企业规模较大,必需巨额投资,私人经营难以赚利或利小,私人不愿干或无力干的事业,政府都应当干,都可以干,都要尽力去干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政府经营国企,斯密特别提出了如下几点:(1)政府必须秩序井然、节约谨慎和善于理财;(2)政府绝不能把国企“当成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3)政府必须加强对国企的审计监督。在《国富论》一书中,斯密的这些主张虽然主要是直接针对国有银行的,但笔者认为它适用于一切国企。

  约翰·穆勒全面发展了斯密关于政府经营公共事业的思想。他认为,工厂、农场、银行、保险、铁路、公路、运河、桥梁、港湾、邮政、学校、医院等,私人能办,国家也能办,私人经营与国家经营之间完全可以展开自由竞争。约翰·穆勒甚至还明确表示不同意那种认为“政府只适宜做人们做不了的事”,其他一切靠市场的观点。他认为,凡是“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凡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力、需要采取联合行动”而私人无法做的事,政府都应去做。凡是“为了人类或子孙后代的一般利益”应做之事,或“为了那些需要他人帮助的社会成员的当前利益”应做之事,“而个人或私人团体做这种事情又不会得到报酬”,这些事就“宜于由政府做”。总之,“凡扬善避恶的事,都是政府应该做的,既可以直接去做,也可以间接去做。”“政府应做更多的事”,“必要的政府职能要比大多数人最初想象的多得多,不能像人们一般谈论这一问题那样,用很明确的分界线划定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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