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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斯密政府角色理论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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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第二,斯密认为,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保护者,是非法经营的制裁者。例如,斯密在谈到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时指出,为了保证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货币进行兑付,并保证持受领证书人随时可来提取金银货币或金银条块,国家必须通过法规并采取严格的监督措施来维护国家的信用。如阿姆斯特丹银行就采取储金账簿上每记下一盾,即在金库内,保藏等于一盾价值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只要受领证书尚未失效,随时可来提取。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是这一信条的保证人。银行归四个现任市长监督,这四个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的四个市长,比照账簿,审查银行金库,宣誓就职。斯密对阿姆斯特丹银行的这些做法是很赞赏的。他说:“在这真诚的宗教国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废。有了此种更迭,对于一切不正当行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党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过许多次革命,但在这一切革命中,占优势的党派,都没在银行管理那一点上攻击他们前任的不忠诚。”

 斯密在谈到纸币代替金银币流通时,他虽然指出这是货币史上一大进步,说“以纸币代金银,比喻得过火一点,简直有些像驾空为轨,使昔日的大多数通衢大道,化为良好的牧场和稻田,从而,大大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但是危险和灾难又可能会接踵而来。他说:“我们又必须承认,有了这种设施,国内工商业,固然略有增进,但用比喻来说,和足踏金银铺成的实地相比,这样由纸币的飞翼飘然吊在半空,是危险得多的。管理纸币,若不甚熟练,不用说了,即使熟练慎重,恐仍会发生无法制止的灾祸。”因此,他认为政府对纸币发行流通必须加强管理,银行的兑现制度、银行印钞量、票面额大小等都必须通过法规予以干预。银行的经营必须格外慎重,“所发纸币,亦必对现金额数,保持适当的比例。”银行发行钞票,必须“有限制而且可随时兑现”,这样就“不致妨碍社会的安全”。斯密强调指出,“也许有人说,银行钞票无论数额大小,只要私人愿受,就应在许可之列。政府禁止其领受,取缔其发行,实在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不是法律应有的。因为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从某观点说,这限制诚然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但会危害全社会安全的少数人的天然自由,却要受而且应受一切政府的法律制裁”。斯密这里虽然直接讲的是有关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但这里讲的道理,无疑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一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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